银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探索和展望第2页
进行严肃处理;被审计人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案件或刑事案件以及被审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情况。 本外币合并考核,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8%
呆滞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5%
呆账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2% 对人民币、外币、本外币合并分别考核
单个贷款比例指标
最大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50%
本外币合并考核
备付金比例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5%
(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库存现汇)期末余额/各项外汇存款期末余额≥5%
拆借资金比例 拆入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4%
拆出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8% 仅对人民币考核
境外资金运用比例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期末余额/外汇资产期末余额≤30% 仅对外币考核
国际商业借款指标 (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境外发行债券)期末余额/资本净额≤100% 仅对外币考核
存贷款比例 人民币、本外币合并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75%
外币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85%
中长期贷款比例 人民币指标:
余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期末余额≤120%
外币指标: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外汇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外汇贷款期末余额≤60%
资产流动性指标 人民币、本外币合并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25%
外币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60%
监测指标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资产期末总额100%
股东贷款比例 对股东贷款余额/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100%
外汇资产比例 外汇资产期末总额/资产期末总额100%
利息回收率 本期实收利息总额/到期应收利息总额100%
资本利润率 利润期末总额/资本期末总额100%
资产利润率 利润期末总额/资产期末总额100%
其他指标 社会贡献率 任期内社会贡献总额/任期内平均资产总额100%
式中社会贡献总额,指银行为国家或社会创造和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性支出、应交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社会积累率 任期内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任期内社会贡献总额100%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离任时所有者权益总额/任职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该比率等于100%的为保值,大于100%的为增值,小于100%的为减值。但考核时应注意剔除领导干部任期内进行不动产评估的影响等不可比因素。
(四)任期内整体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1.检查财务会计报告与业务信息的可信度,报告重要事项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汇总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假账、假表、假数字以及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现象。
2.资产方面,重点对被审计人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明确被审计人在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担负其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等职责中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检查信贷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并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贷款余额和形态反映是否真实,贷款的总体风险状况及发展的趋势如何,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是否及时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控制和保全措施;各项投资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规购买其它证券或直接投资行为;或有资产管理与风险控制是否合规有效;固定资产的购建、核算、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来源、运用是否合规。
3.负债方面主要检查行长任期内各项存款数据是否真实,重点检查年底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汇出汇款等科目,是否有虚增虚减存款、高息揽存、公款私存及转移存款等违规经营问题。
4.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隐瞒、截留、少计收益、私设“小金库”、乱摊成本、虚列支出以及偷税漏税、滥发奖金、铺张浪费等问题。
(五)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在任期间所做的重要经营决策及产生的经营效果,重大经营事项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重大经营失误造成的损失情况。
通过召开主要部门领导干部座谈会,了解被审计人在任期间的一些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通过调阅重要会议纪要和经营决策资料,审查被审计人任期内直接审批或主持审批的财务、资金和经营管理等重大经营事项合规合法情况;有无盲目决策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掌握被审计人在有关重大经营失误中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稽核行长任期内对历史遗留的业务经营问题是否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检查有无消极对待、推诿责任以致延误时间或失去机遇造成损失的问题。重点查看解决方法、措施及效果。
(七)对被审计人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查。
审计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征求有关单位(如中组部、中纪委、中央金融工委等)或个人意见等方式,了解被审计人在廉政方面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被审计人的个人经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查阅任期内个人阶段性工作总结及群众意见箱等,了解有关情况;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住房、收入、用车、出国等情况进行核查;专项审计本级财务、外事费、行长基金等开支情况,有无被审计人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调查了解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有无因被审计人的原因,对重大案件查处不严等问题。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关于责任划分
对审计对象的责任认定一直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对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商业银行机构庞大、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业务经营复杂多样,审计人员一般不易认定被审计人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因此在进行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划分时应遵守客观谨慎的原则。此处结合审计工作经验,并借鉴商业银行内部离任稽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的责任认定和划分进行初步探讨。
(一)被审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
1.被审计人应当对以下行为和结果承担直接责任:被审计人管理不善及其造成的风险或损失;被审计人未执行集体领导原则、未经集体研究或未采纳大多数人的不同意见,造成决策失误而产生的风险或损失;被审计人越权或违规行使经营管理权及其造成的风险或损失。
2.被审计人应当对以下行为和结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由被审计人主持并经集体研究的决策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本单位内控严重疏漏造成的重大损失。
3.被审计人应当对下列行为和结果承担领导责任:领导集体中非被审计人主管的工作,因有关主管人决策失误、管理不善、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出现偏差或营私舞弊造成的风险或损失;他人越权或违规行使经营管理权造成的风险或损失;他人违规操作业务造成的风险或损失。
(二)根据遗留问题的形成与解决,分为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
1.前任责任: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责任,一般由前任领导人承担;
2.现任责任: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责任,一般由现任领导人承担。
(三)由于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真实,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审计评价
审计机关评价商业银行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及审计结果,尽可能采取描述的方式进行。进行审计评价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人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人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四)审计评价要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
(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工作业绩,审计评价要避免相互矛盾;
(六)审计评价应当依据审计认定的数据以写实的方式进行,要明确、具体。七、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人员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机关向委托人、授权人或其他法定报告对象出具的书面报告。
审计人员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反映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将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查实的结果进行归纳、分类、提炼,最终向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或授权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的总结和最终体现。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不仅要反映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揭露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而且要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的标题统一为:“审计署关于(单位)(被审计人员姓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