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深化、拓展政务公开的思考
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提升行政管理竞争力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政务公开逐步由乡镇向县级、设区市和省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延伸,建立健全了公开工作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五项制度,不断完善和深化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铺设了一条为民服务的“绿色通道” ,筑起了一道遏制腐败的“堤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调研时,我们发现个别单位政务公开不规范,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工作发展不平衡。本文拟就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现状进行剖析,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剖析政务公开工作现状,明确规范和纵深推进的方向
当前,大部分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现状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一)公开单位(亦称工作主体)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觉行动,依有关规定积极、认真研究所要公开的事项,将应公开的内容通过定期且比较规范的形式告诉群众。群众通过阅知、评议、讨论,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公开单位能够按群众意见进行整改。
(二)公开单位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制作了公示版,责成有关科(室)把要求公开的内容通过公示版公示。公示内容比较系统,基本反映出本机关或本部门所行使职权和所开展的工作,但公示工作时断时续。
(三)应付上级检查,责成一两个人把规定公开的内容掐头去尾,拣好看或自认为“可以”的事项,写在一张纸上或将法规条文复印成几张纸贴在墙上或壁报上。对政务公开只做一次性处理,事后不管不顾。
在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政务公开”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和公开效果认真研究后,我们发现,第一种层次是真正的政务公开;第二种层次是一种行政公示;第三种层次实际上是行政公布。“公开”、“公示”、“公布”在工作对象上有近似之处,但在工作性质、公开内容和操作程序上仍有所区别。因此,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首先应分清“公开”、“公示”、“公布”的区别,明确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的方向,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而不仅仅是“公示”或“公布”。
(一)工作性质区别。政务“公开”的工作性质具体表现在:一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法律的公开性,决定了政务必须公开;二是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常规性的工作;三是受法律的稳定性决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政务公开是永久性开展的工作;四是受市场经济时期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全局性的工作。而“公示”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行政管理的内容所采取的公开展示形式,在政府行使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它是一种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比较系统地展示给人民群众,使人周知的一项行政工作。“公布”是指国家机关把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重大事项,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或用书面张贴出来以便让行政机关面向全社会的以不定期的方式单独使用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工作内容的区别。政务公开的内容,概括地讲,凡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只要不是违法泄密的,都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受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决定的,层面多,范围广,是动态的。而“公示”多从属于“公开”,其内容是受政务公开工作决定的,工作形式较为单一而且是静态的。至于“公布”,其工作内容仅仅是反映政务公开内容的一个工作环节,工作形式更其单一。
(三)工作程序的区别。 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公开主体依法提出、审计、公示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公开对象(人民群众)阅知、讨论、评议,提出肯定或否定或要求整改的意见;公开主体按公开对象意见进行整改,然后将整改结果再通过公示形式反馈给公开对象的八步操作程序。而“公示”的工作程序再经细分,也仅仅是制作公示版,誊写、张挂、按工作要求再次更换内容四步操作程序。至于“公布”的程序则更为简单,只在誊写或印刷后张贴出来即可。
“公开”(政务公开)、“公示”(行政公示)、“公布”(行政公布)三个概念,标志着政务公开三个不同的工作层次。“公开”、“公示”、“公布”三个概念的关系,从逻辑上看,“公开”与“公示”、“公布”是前者包含后者的关系;从工作内容上看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从操作程序上看是链条与环节的关系。如果把“公布”当作政务公开,则会失去政务公开的应有之义;而如果把“公示”当作政务公开,则会降低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如果不对三个概念从理性上加以区分,必然会导致实践上工作状态和工作质量的参差不齐,影响政务公开工作向深层次发展,甚至会导致这项工作半途而废,引起群众的普遍反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应结合研究政务公开业务,注意分清“公开”、“公示”、“公布”三者的区别。
二、规范政务公开,确保公开真实、及时、全面
规范政务公开,应从组织领导、公开形式、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程序、监督检查、公开落实、资料建档等方面入手。一是在公开的组织领导方面,应建立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和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跟踪督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同时细化责任,把实行政务公开的工作标准、程序、目标、完成时限等逐级分解到岗位和个人。二是公开形式方面,属于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政务公开栏、墙报、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公告、文告、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公开;属于向本系统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制发文件、会议通报、局域网、电子邮件发送等形式公开;属于向本单位公开的内容,可通过设置内部事务公开栏、召开内部事务通报会、建立内部事务公开的档案资料、本单位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开,让干部群众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开的内容。三是公开内容方面,要真实可信,不能搞明里一套,暗里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一套。要完整全面,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群众关心而又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包括事权、财权、人事权等方面的信息,均应公开,不能避重就轻,选择式地公开,也不能报喜不报忧,隐瞒性地公开。不仅要公开办事依据、程序和结果,而且要公开办事机制和结果的由来,增加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如在评选先进中,评选的条件公开了,但条件的制定也应征求大家的意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待任命的领导干部名单公示了,但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的结果也应公开。如果这些不公开,在评选先进中,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买官卖官现象还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就会有人走“上层路线”,千方百计让决策者在制定标准时把自己划入圈内。此外,公开的内容除详细载明公开事项及编号外,还应注明公开期限及接受反馈意见科室及人员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随时受理群众反馈。四是公开时间方面,办事手续和流程、违章处罚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经常性事项应常年公开;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基建、大宗物品采购、人事任免、评先评优等阶段性、临时性事项应及时公开;机关财务收支状况、绩效考评情况、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等日常性事项应按时公开, 保证公开内容的时效性,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是公开程序方面,首先由责任部门提出拟公开的具体事项、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期限,部门负责人初审,经单位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二人以上审核通过并签名,报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公开公示。而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还应负责公开期限内人民群众、干部职工对公开事项意见、建议的收集、记录,并委派监督小组成员(两人以上)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反馈材料,集中归档,分类处理。如有必要对公开内容进行调整或更正的,仍应遵循上述审批程序。五是在公开的监督上,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内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社会监督员或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设置意见簿和意见箱,摆放在显眼处,安排专人(两人以上)定期查阅,并有查阅记录,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核实处理,以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做到“四有”,即反映问题有记录、核实问题有查证、存在问题有整改、核实结果有反馈。可定期向社会各界通报政务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监督。六是在公开的落实上, 要一丝不苟地兑现政务公开的内容,始终坚持怎么说就怎么办,在实施上扎扎实实,对群众讲求信誉。要坚决杜绝任何弄虚作假的“百变通”及“擦边球”,以政务公开的实效性取信于民。七是在公开的资料建档上,可统一使用“政务公开表”,编号与具体公开事项的编号一致,将每次公开事项的对象、公开的形式,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期限,责任部门,监督小组的审核意见,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群众的意见,监督小组落实反馈情况等整理归档,做到事前有审核把关,事中有征求意见,事后有调查反馈。
规范政务公开,必须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不能脱离现实搞形式主义,特别要注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后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实施政务公开中,群众对公开的内容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看法,某些内容可能还有不满意的地方,这说明政务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们应十分诚恳地让群众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甚至于对群众的“吹毛求疵”,我们也应当虚心接受,认真思量,想一想到底还存在哪些问题。对群众反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改进;对群众的合理化建议,要及时采纳;群众有误解的,要及时说明,要引导好、保护好群众参与政务公开的积极性。事实证明,推行政务公开,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干部一个清白,只有不断规范这项工作,做到公开真实、及时、全面,并妥善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才能使政务公开真正受到干部和群众的欢迎。
三、深化政务公开,加大行政决策、行政过程、行政结果的公开力度
(一)围绕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公开行政决策、行政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