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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的经济学分析与法律认定

经济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2/7/20

暴利的经济学分析与法律认定第2页

公共服务组织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免费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其成本实际上是由所有消费者共同承担;也可以是盈利的,只向一些特定信息的需求者提供有偿信息,比如某一行业的生产成本、原材料价格等信息(国外很发达的金融信息服务业也属类似性质)。
需要法律直接干预的暴利行为是市场无法自发调节的,即利用某种强势地位进行强迫交易的行为,主要是垄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职能之一就是当市场出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垄断且这种商品或服务没有可替代品因此产生暴利时进行干预。茅予轼教授强调如果某行业竞争者无法进入或者竞争者达成某种协议限制竞争,则必然产生暴利。垄断会导致整个行业暴利的产生。所有发达市场主义国家都将反垄断作为市场立法的重点,垄断有多种形式,然而目前政府只是对一些利害关系非常大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垄断加以反垄断干预,解决办法通常是政府采取强制性办法,分解垄断企业或者引入新的竞争力量打破垄断。对卡特尔、纵向限制协议、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滥用市场优势等垄断行为没有系统的应对措施,所以市场急切呼吁反垄断法的出台,从而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对垄断进行法律诉讼的途径。
参考文献:
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三联书店.
王遂起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晓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框架》载《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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