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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类案件执行时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4/8/31

侵权类案件执行时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夫或妻一方因侵权致人损害,当受害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是执行侵权人的个人财产,还是侵权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将侵权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更能彰显公平正义,但不应将侵权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侵权债务,能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人。在侵权案件中,及时救济受害人,应排在所有相关法律关系的第一位。夫妻关系是对内关系,夫或妻一方给他人造成损害是对外关系。即使对实现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也应该对外先承担责任,对内责任可以根据约定处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来说,一般情况下,他不会知道侵权人对夫妻财产是否有约定,因此,因侵权形成的债务,不应该用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侵权债务,能增进夫妻感情。侵权债务的发生,除了少数故意犯罪行为外,多数不是故意为之,有的只是意外飞来的横祸,如交通事故等。对于侵权产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当然要由侵权人本人承担,但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有人说“夫妻本为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但社会更应推崇的是,“无论贫穷还是富贵,无论疾病还是健康,都相亲相爱,不离不弃”。不管夫或妻哪一个遭遇困难,另一方应该倾力而为,而不是作壁上观。俗话说“患难见真情”,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需要赔偿他人损失时,不愿以夫妻财产共同偿还,夫妻情意何在?夫妻之间失去了情意,婚姻还怎么维系?因此,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侵权债务,有利于增进夫妻感情。

3、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侵权债务,能促进社会的诚信建设。试想一下,如果法律不支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人侵权债务,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什么情况?侵权人完全可以把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规避执行。或者有的夫妻本来就是将全部财产或大部分财产登记在非侵权人名下,这就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侵权债务,夫或妻就没有必要采取规避法律的不诚信行为,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

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是不是要把侵权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呢?笔者认为不应该追加侵权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1、配偶不是直接侵权人。侵权而引起的赔偿属于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谁侵权谁负责,侵权人的配偶不是侵权人,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或妻一方的侵权债务,是基于夫妻婚内财产的共同共有,而不能把夫或妻一个人侵权,视作夫妻共同侵权。

2、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不只限于对财产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除了执行其财产外,还有可能对其采取司法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目的是让债权人履行执行义务,但这些措施无疑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名誉产生消极影响。如果把侵权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意味着他们也可能遭受同样的执行措施,而所有这些仅仅是因为他或她是侵权人的配偶,笔者认为,如果对他们实施非财产性的执行措施,有失公平。

3、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追加侵权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执行行为作为司法行为,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法无明文规定即为不可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部分,第九部分有8个条款(76条-83条),但没有一条规定可以追加侵权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综上,笔者认为,夫妻一方侵权,导致他人损害,应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赔偿,但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在操作层面,为避免混乱,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如何进行细化和规范,仍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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