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第二条 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自愿利用相协调。第三条 计划生育协会不以民族、种族、**、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环境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任务第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生活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具体利益。目标是:(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三)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第六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五)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际,进行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第八条 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一)接受捐赠或资助;(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四)开展慈善事业;(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完成所必须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第十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三)参加协会活动;(四)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职责: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完成协会交办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第四章 会长、中心户长的职责第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中心户长联系职责:(一)带头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村规民约;(二)组织联系户学习计生科技知识;(三)向联系户宣传典型,做好其思想工作;(四)掌握联系户生育、节育和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和反映情况;(五)带头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为联系户办实事、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