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非农用地流转受困现行法律
广东省南海市(现为佛山市南海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对现行政策和法律带来了 挑战。不允许集体土地在转为非农用地以后的出租、转让的法律规定已严重制约经济发展。 在广东,这类土地级差收益十分显著,如果没有机制来保障土地非农化后农民对土地级差收 益的分享,单靠国家强制的征地办法,其后患无穷。让农民带着土地的权利参与工业化,保 障土地非农化后农民对土地级差收益的分享,这是尊重和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最重要体 现。而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根本利益的最大保护。为此,必须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南海市独特的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推行,让农民从中受益,也使集体经济 实力凭借土地级差收益的上升得以壮大。但在推进过程中,现行政策和法律也面临极大挑战 。根据南海市法院提供的资料,房地产庭受理案件780件,农村集体建设非农用地案7 8件,占10%;仅上半年就受理案件110件,涉及这类案件33件,约占30%。农村集体 建设非农用地案件呈急剧上升态势。
国家征地制度与农村工业化的冲突
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工矿建设、城市建设,以及工业、商业、 文化教育、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南海作为新兴的工业化地区,在经济建设和推进城市化进程 中,离不开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现在,农民用自己的土地参与工业化与国家征地制度的矛 盾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只要搞非农建设,就向农民征地,而对农民的补偿极其有 限。近几年,政府更是控制农民在本乡本土推行工业化,实行工业区的集中,使农民分享工 业化的好处越来越难。另一方面,发达地区的土地级差地租的上升越来越明显,出租土地的 收益越来越大,因此,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民,都不愿意政府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转 为国有。因为在农民的心目中,土地自有它的份量。南海位于广州、佛山之间,是珠三角开 发最早的地区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土地级差收益成为财富的重要源泉。那种上 个世纪80年代末,农民盼望政府征地从而领取城市户籍的现象早已成为历史。正如我们在调 查中农民普遍反映的:“这地是我们集体的,转为国有,子子孙孙就没有了。给我5万、10 万有什么用,资产增值也没有什么办法,就等于我们的财产被其他人侵占了!”
此一矛盾,源于现行国家征地制度与农民对土地权利观念的冲突。按照土地法,除了留 出部分农民自用的土地从事非农经营以外,当农地转为非农用地时,都得实行国家征地制度 ,即将原来的土地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农民在得到跟现行土地农作有关的补偿后,就丧失了 土地的所有权。这种做法既与农民对土地的传统观念相背离,也使农民对现行土地政策和法 规产生怀疑和抵触。在农民的心目中,这块土地是祖辈留下来的,除了这个社区的成员以外 ,其他任何人都是无权享有的;土地农用时,政策和法规所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还是比较充 分的,既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也允许农民出租,转让自己所承包的农地,但是, 当农地转为非农用时,农民原来在这块农地上所拥有的权利就全部消失了。因此,当国家通 过行政的力量将农民的土地变为国有时,尽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尽管征地补偿费过低的 状况已有所改变,但还是难以令农民信服。
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慎用国家征地手段,避免引发社会问题,这是南海市委、政府和 国土部门的共识,而这种共识是在处理无数起矛盾、冲突、上访甚至流血事件中取得。1998 年南海市按规划扩大城市中心板块,以适应工业化的布局,必须征用桂城区2400亩预留工业 用地,这涉及到六个村委会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30多家工厂。况且这些村因地处市区范围 ,也只剩下这两千多亩地。因此,要将这六个村的所剩土地全部征完,征地的难度很大。政 府考虑到用提高现金补偿的办法,也不能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就业问题。经过反复征求意 见后,研究决定,除给予土地补偿、预留征地的15%土地外,市政府还从已经掌握了的预留 工业用地中拨出亩偿还给这六个村,保证了集体组织和农民生产、生活不受大的影响, 保证了此次征地任务的顺利完成。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限制与农民的变通之间的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但是,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 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留给农民的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受各 种限制的,是不允许出让、转让、租赁的。
但是,南海的农民从办乡镇企业的实践中,认定了出租土地是利益最直接,风险最小, 也是最为长久的方式。其理由有三:其一,通过合法的土地农转非方式获得非农建设用地, 不仅交易成本高,而且风险也极高。对于已经具有集体所有权的农民来说,肯定不为所取。 其二,集体利用自己的土地自办乡镇企业,由于集体企业产权不清,或者缺乏有能力的企业 家,这类企业已经负债累累,当地的农民不会再去仿效。其三,集体利用自己的土地与其他 人合办企业,这种方式也不成功。因为,资金入股的一方通常为大股东,他们控制企业的经 营管理,时常会用股东的增资扩股等办法释放土地的股份,土地入股方处于企业控制权的弱 势地位。土地入股方的集体代表又往往容易被“收买”。企业亏损,股东还要还债。企业赢 利,作为土地入股方又很难得到收益,企业会有一大堆理由不分红或者少分红。因此,集体 只得变通方式来经营土地,即:他们将土地出租给企业或者个人,或者由集体组织在土地上 建好厂房、仓库、店铺等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 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批准使用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国务院1992年11月23日颁布的《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 知》中规定:“集体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用入股的方式,与外商联办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个“ 除外”和“入股”本意是为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公共事业开的法律的口子,但是也为农民规 避法律、出租土地,找到了变通的途径。
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有以下特点:流转土地的,申报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往 往不一致。比如,兴办乡镇企业容易得到批准,那么许多非农用地申请报建报告都以此为内 容,而实际上可以办成商场、店铺、酒楼等出租。流转土地的申请用地者和拆建者往往不是 实际建设使用者。流转土地一般是由村或管理区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办理拆建手续,由 承租方出资组织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证有的办到出租方名下,有的办到申办企业的名下。 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一纸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行政部门很难发现其中秘密。集 体组织与投资人私下订立的合同与他们表面的合作、合资合同往往不一致。背后的合同基本 是土地、厂房等租赁合同,常见的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买卖合同》、《土地 转让合同》等,合同双方对土地的租赁期限、租金、付款方式、违约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 定。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少则3至5年,多则20年、50年,有的甚至写明永久使用权。租金有 分期给付的,也有一次性给付的。
为了防范因企业经营不佳导致的集体土地利益受损,集体组织采用了一些“土办法”来 应对。为防止出现企业不交或者拖欠租金,一种办法是,在将土地租给企业之前,先向它收 取若干年的土地租金,有的村甚至将20年的租金都给收取了。这样,企业即便变卦,集体也 不用为收不到土地租金而担心了;另一种做法更为极端,就是当企业拖欠租金时,集体组织 以断水断电等来逼企业“就范”。这些办法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保得集体之利,但从长远来 看,则不利于当地工业化的推进,因为采取收多年租金的办法,加大了企业创办时的成本; 断电、断水的办法则会恶化当地的企业经营环境,逼使企业外迁和阻碍新企业的进入。
执法公正与现实公平的矛盾
在变通也不能保证集体利益的情况下,集体只得求助法律来解决。从南海市法院提供的 判案来看,当农民因纠纷走上法庭时,都会出现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法律结果。出租土地和物 业大体有三种方式。其一,纯粹由集体组织向企业或个人出租土地,由对方在该土地上建造 厂房的,由于原告村集体组织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法院判原、被告土地承租方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要求当事人将 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其结果,作为土地出租方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 金,还要将已经收取被告的租金退还承租方。其二,由集体组织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厂房等, 但集体组织所出租的物业没有办理非农的专用手续的,法院的判决对农民也不利。因为根据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而房屋出租必须取得合法的产权,在 此类案例中,由于集体组织擅自将农业用地改为工业用地,其所出租的厂房又没有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甚至没有办理报建手续,为此,法院也只能判决双方签订的《承包厂房场地合同 》无效。双方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都应返还。其三,名义上由集体组织向企业或个人 提供厂房,实际上集体组织只出租土地,由企业或个人在所承租的土地上出资盖厂房的,法 院也同样判定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农民无法得到出租土地的租金。
集体组织出租非农用地也是违法行为,此类土地租赁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这种合同是 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违反 了法律和行政诉讼法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合同双方均出于故意过错,故合同从一 开始就是绝对无效。其判决结果就唯有:将土地使用权还给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