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构建和谐城市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主义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近年来,成都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改善城乡关系,为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三个层次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基石。成都是典型的大城市带大郊区,56.2%的人口在农村,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的那一世范文网www.nayishi.com-http://www.nayishi.com发展,农村落后、农业弱质、农民弱势,是目前构成成都不和谐的因素之一。一、构建和谐成都关键在农村
“天下祥和在民富,天下可忧在民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可能建成的。古今中外的历史早已证明,经济的停滞,社会的贫穷不仅不能带来和谐,而且只能导致动荡和不稳定。当今世界,贫穷和落后往往是酝酿冲突和矛盾的温床,是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条件,管子曰:“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才能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从而使人民安居乐业、和谐有序。成都是传统型农业,产业化不高,规模化不足,生产的商品率低,组织化程度弱,农业效益差,农民收入增长远低于城市居民。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94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4072元,两者相差6322元,相差甚远,这还只是平均水平的比较,如果就个体差距而言,是无法比拟的。试想在信息社会的今天,在人们追求人权、平等的今天,能够和谐吗?城市的治安能够安宁吗?可以说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能有城市的安宁。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和谐成都
合作经济组织自产生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它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经济动因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小生产者,雇工和低收入消费者,为抵御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盘剥而走向联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管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并对合作制提出了严峻挑战,但合作经济仍是世界经济发展中一个广泛而长久的命题。国内外实践证明,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只要存在弱势群体,这个群体就必然联合起来,兴办合作经济组织,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成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1、龙头带动型。立足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以做强壮大制种、果蔬、养殖等主导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拉长产业链条,外联公司,内联农户的合作经济组织,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模式,实现了农民和企业之间的“双赢”。
2、流通型。立足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民应收尽收。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出发,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开展农产品流通工作,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收购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使农民实现了应收尽收。
3、服务型。立足整合农村各类资源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农业和发展后劲。从提高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出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合作水平低,带动能力弱。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合作的初级阶段,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紧密,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巩固,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较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是运作、管理尚不规范。一部分合作经济组织章程不完善,运行不规范,活动较松散,基本停留在自发运行阶段,凝聚力和带动力不强,制约着自身的健康发展。
三是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够。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从维护成员的利益出发,开展紧密的互助、合作与联合,与社员只是简单的买断关系。
四是广大农民合作意识,市场风险意识不强,缺乏诚信,怕吃亏,只顾眼前利益,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不高。
三、加强引导,进一步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一)政府积极引导,促进规范运作
1、放手发展。一是引导农民合伙创办。特别要发挥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的作用,鼓励有一定销售渠道,有一定生产加工技术,一定资金实力和一定拓展能力的能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动能力,相互交流信息,传授技术经验,带领群众闯市场;二是依托企业兴办;三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特别是要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农业各服务部门等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立足本地优势,建立本地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
2、放开发展。只要群众愿意,什么形式都可以探索,要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界限,形成多形式,多样化发展的良好格局,既要发展松散型的专业合作组织还要鼓励和发展经济利益紧密的专业合作社,即要围绕专业村、专业社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更要鼓励和发展流通型和产加销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组织。
3、加强规范管理。一是改革管理体制,消除“多头”管理,确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管理机构,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服务。二是要加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合同契约管理,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手段,确保合同的履行,采取股份合作,保护价格,利润返还等形式,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三是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重点抓好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章立制工作,进一步规范运作程序,用灵活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外部环境
合作经济组织尽管是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但它是一个弱势组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世界各国对合作经济组织都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德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第一年补贴60%,第二年40%,第三年20%。日本农协进行的获得政府同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所需投资,50%由政府提供。意大利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比城市低50%,农用电价比非农电价低1/3。
1、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要在合作经济登记注册、业务指导方面,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协调工作。
2、政府每年应在预算中列入专项科目,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行业直接补贴。
3、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提供自助性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4、政府还应保障合作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和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评调合作组织的资产。
(三)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法人地位
目前,我国各所有制经济,都相继颁布了法律法规,唯独合作经济尚未制定法律。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滞后,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没有确立,使得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绝大多数地方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不予登记,而只能在民政部门按社团登记,使其不能以法人的独立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进而导致农民在销售产品、签定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存在困难。因此,尽快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迫在眉睫,这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对农业和农民建立一种直接的利益保护机制,以保障其他健康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在培育完善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始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重点在组织引导,宣传发动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示范带动。在现有合作经济组织中,选择一批好的典型,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学习交流,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二是广泛宣传。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报告会,大力宣传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原则、形式、职能和好处,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大家运行和参与的自觉性。
三是加强指导。对于具备兴办合作经济组织条件的村社,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时派人给予指导,促进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