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秘书职业资格制度的框架构想第2页
一,证书管理也不统一规范。此外,行会太大的权力可能导致对人力某地场的垄断,限制了经济增长争需要的技能发展,甚至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部门的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当前两种职业资格证书模式各有自己的特点。我国应当结合自己的国情,吸收每一种模式的优点,防止或克服其弱点。我国的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将主要依靠政府力量来推行,采用国家证书制度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较快建立健全社会统一的职业标准;有利于发挥国家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组织、协调和指导的作用;有利于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才某地场。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特别强调,在运用国家权力推选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避免政府行为扭曲和行政腐败始终是需要高度重视的环节。
(2)在认定方式上实行现代第三方认证规则。从我国职业资格鉴定的工作方式上看,近年来,我国的职业资格鉴定从传统的第一、第二方认证,逐步发展到第三方认证,也就是走上了社会化管理的轨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某地场化方向必然大大强化人才某地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形成的人才之间的竞争、单位对人才的选择,以及人才的流动,都要求改变过去由人才供给方(即培养人的单位,包括家庭、学校、培训中心等,统称第一方),或者劳动力需求方(即用人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等一切需要人的单位,统称第二方)认证的制度,代之以第三方认证的制度。所谓第一方认证或者第二方认证,实质上就是培训机构或者企业机构自培训、自考核、自认证的传统方式,而第三方认证则是由独立于供给和需求双方的第三方,即由政府授权的独立鉴定考核机构对从业人员做出职业认证。第三方认证是我国人力质量认证和管理方式的一个根本性变革,对于提高我国人力资源质量评价系统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有重要作用。这一变革不但符合现代某地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与国际通告的第三方质量谁方式接轨,为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最终走向国际一体化,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创造了条件。我国秘书职业资格制度采用第三方认证规则,理由有三。第一,客观公正。我国秘书职业资格认证的鉴定考核活动中,由于实施鉴定考核的机构是与人力需求方和人力供应方在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上都相分离的独立机构,在实施鉴定的认证过程中它能够摆脱当事人身份的影响。同时,作为第三方,它又代表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第一方和第二方的根本利益,根据社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施鉴定和考试。这样就能保证鉴定和考试的客观和公正。第二,科学统一。第三方认证由于有专门的工作机构,专门的技术力量,专业化的工作队伍,有可能保持较高的工作水平,同时,保持全国标准基本一致。根据国外长期实行专业化鉴定考核认证服务的经验,在鉴定考试制度完善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已出现了专业化水平很高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例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韩国产业人力管理集团等,都属于第三方认证的专业性机构,专业化工作程度都很高。我国秘书职业资格认定部门必须有政府授权,有很强的专家队伍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标准的高度统一和鉴定的高质量。第三,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和交流。第三方认证是现代某地场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在人力资源质量认证上采取的通行方式。随着国际间的经济交往的加强,对生产标准的要求也逐步趋同化,对生产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一致。因此,按照国家通行的标准,建立秘书职业质量认证制度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实现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我国通过实行这种国际惯例的做法,可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和联系,引进和借鉴先进的标准和经验,提高我国的鉴定水平和证书质量,并且实现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国际接轨和多边互认。
(3)在考试性质上实行标准参照考试模式。按照考试科学和理论,根据参照系的不同,考试(鉴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常模参照考试,另一类是标准参照考试。我国影响最大的考试之一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都是典型的常模参照考试,高中会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则是典型的标准参照考试。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是一种职业性考试,它不同于常见的教育性、学绩性考试,不属于常模参照考试类型,而属于标准参照考试类型,由此决定了它有许多自己的特点。常模参照考试是以常模作为参照系进行解释的考试,也就是说,这种考试是将每个人的成绩与所选定的群体中的其他人相比较,主要考察他处于整个群体中的位置。显然,这种考试的成绩具有相对性。标准参照考试是以某种既定的成绩与所选定的标准作比较,看看他处在这个标准中的什么位置。显然,这种考试的成绩具有绝对性。秘书职业资格考试就是这样,它以秘书职业中某一个等级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操作熟练程度和职业道德要求等作为标准,考验应试者是否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应试者的成绩与个人的水平,以及所选标准的水平有关,而不与参加考试的人数,以及别人的成绩相关。秘书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标准参照性考试,特别倚重秘书职业领域的技术技能专家,依靠他们雄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来判断定和决定秘书职业领域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理解和操作训练度以及职业道德的水平,依靠他们确定等级标准。
6、职级制度和职称制度的利弊分析
以上两种制度模式各有利弊。职级资格制度主要是根据被评审对象所处机构的行政级别,确定相应的职业资格。这与我国的行政机构级别管理体制比较适应,也有利于职级与工资挂钩,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认可与资格准入和制度的技术性与现有秘书职位的千瓦性矛盾。但是,由于机构行政级别的限制,被评审对象的职称不能也不可能超过单位领导的行政级别,秘书工作的人员因机构行政级别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其职务资格的评升也将受到相应限制。秘书职称资格制度主要是侧重于被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评。这有利于调动长期工作在秘书岗位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学历高、资历深、业绩突出的秘书专业人员,将不受单位行政级别的限制,而被评定为相应的职称,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但是,实行职称制度以后,打破了秘书人员与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原有格局,有可能造成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
7、可行性分析(结论)
根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在对秘书实行从业、执业入控制后,按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是合理的,可行的。
第一,秘书职业覆盖面广,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且从业人员庞大。对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在从业、执业之前实行准入控制,实施从业、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既符合国家关于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精神,又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优胜劣汰,有效地控制秘书人员的入口,提升秘书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对秘书群体实施职业规范化管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有其它职业制度可借鉴,简便易行,很容易操作到位。
第二,在对秘书进行从业、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后,根据单位性质,分别实施职级、职称管理,符合当前的国情,符合秘书队伍发展的大趋势。在我国,秘书从业有特定的政治要求,政治性决定了我国秘书职业资格制度不可能完全按照其它职业的资格制度模式来进行,也就是不可能完全使秘书群体从党政机关单位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群体,而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
第三,鉴此,在目前形势下,对党政机关秘书实行职级资格制度,对事业、企业单位秘书实行职称资格制度,两种模式同时运行,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一是可以较好地解决党政机关秘书从业人员的政治待遇,使秘书的职能、职位、职级与工资待遇相一致;二是可以较好地解决事业、企业单位秘书的工资待遇,使其与其它职业的职称制度相一致,与其它职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接轨;三是操作起来有章可循;四是条件成熟后,对党政机关秘书也可同时实行职称资格制度,或只实行职称制度,使职称与公务员职级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