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巡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区国家税务局
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自治区国税局机关巡视、人事、监察、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明确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规定和《区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联席会议在区局党组的领导下,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巡视工作、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和领导指示,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和情况介绍;审议有关文件、制度,协调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加强全区国税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巡视工作办公室制定巡视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办、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和区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一)学习上级关于加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和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建议。(二)总结和交流加强全区国税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三)协商确定巡视工作计划、方案,确定巡视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四)对各地级市局、区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级局主要领导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对各地级市局、区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级局主要领导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六)研究提出各地级市局、区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级局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七)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区局主要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长及巡视工作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室和相关部门(3+)主要负责人组成,巡视办为牵头单位。四、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一)联席会议在区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区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巡视工作的领导召集,日常工作由分管巡视工作的局领导负责。(二)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情况下由成员单位先提出会议议题和建议,由巡视工作办公室收集整理并报经区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遇有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时,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三)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由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和会后会议纪要整理下发等各项工作,人事处、监察室等部门配合。(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中涉及人事、监察、财务和相关税收业务工作的,分别由人事处、监察室、财务处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承办落实,落实情况在下次会议上汇报。巡视工作办公室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沟通交流情况,实现信息共享。(五)联席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签发后其原始件及相关存档材料统一由巡视工作办公室保管,涉及到各单位的内容由各单位保存复印件。联席会议遇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局党组请示、报告。(六)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他内容一律不得外传。对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