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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2

村民自治章程第3页

项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受理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组织协调村委会成的罢免工作;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大会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六十五条民主监督小组每六个月必须对村里的集体财务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监督,通过审核监督后,经村委会核对,对确认各项内容准确无误,民主监督小组再写好审核监督结论及理财情况结果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负责。
第五节民主评议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村民代表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十九条民主评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1、“德”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
2、“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4、“绩”主要是指实际工作成绩。
5、“廉”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十条进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村民代表评议时,应当遵守有关准则。
1、评议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有组织地进行。
2、评议要从关心和爱护干部、代表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
3、评议要注意干部、代表实绩,抓主要矛盾和问题。
4、评议要与干部的奖惩相结合。
5、在评议过程中,既要注意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又要注意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社会事务管理
第一节村镇建设
第七十一条村居民点建设和道路建设村民住宅建设是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有利于方便生产生活,美化环境,增进健康,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进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村、乡镇规划,应事先写好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新建、扩建、拆建房屋),或不按规划批准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制止,并上报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十三条村民每户只许有一处庄基,按每户人口情况划给宅基地,一般每户1-3人100平米,4-5人120平米,6人以上140平米。计算建房人口时,父母只能挂靠子女一方的一户,不能分开挂靠,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户可再加1人计算,双女户已到结婚年龄而未结婚的,其中一个女儿可单独计算,现役义务兵,立户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十四条村居民点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全体村民讨论并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村民新建、翻建住房,打地基,必须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亲临现场,看是否符合统一规划要求,对不听劝阻任意挪动宅基地或讲迷信调转方向,提高或降低地基,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六条村内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任意堆放“粪便、柴草、垃圾”,保持村庄整洁道路畅通。
第二节村级公共卫生管理
第七十七条村级公共卫生是事关全体村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工作,村委会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卫生防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教育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星期组织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村委会定期对村民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村民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户收取10——100元的卫生费,由村委会组织清理。
第七十九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畜卫生防疫工作。发现人、畜疫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采取检查、隔离等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防止疫病传播扩散。对在水渠、道路旁,闲散地弃置病死畜禽动物尸体的,每具收取100元的卫生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疾病传播者,报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节婚姻家庭
第八十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娃娃亲、换亲、转亲、禁止借婚姻索要彩礼、财物。
第八十一条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低于20周岁。结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男女没有办结婚证而同居为非法婚姻,符合结婚条件的,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有一方不到法定年龄而结婚者为早婚,早婚未孕者,罚款1000元。责令分居。
第八十二条子女父母不能干涉子女婚姻,子女也不能干涉老人再婚,因干涉子女(老人)婚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三条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不得限制寡妇守寡和待产改嫁。
第八十四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儿、媳或女、婿必须保证老人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自己,有病及时医治,确保老人安度晚年。虐待老人者,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计划生育
第八十五条申报生育。申报生育一胎时间,从举行婚礼仪式之日起,一月内必须在乡计生办领取《准生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申报生育二胎时间,在第一个孩子满四周岁,经本人申请、村民讨论通过、乡计生办核实,报县计生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生育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
第八十六条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在产后90天内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禁忌症者除外),如暂时不适应上环的交押金200元,并在期限内上环。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必须在产后30天内落实结扎节育手术(男女结扎均可)。对于有特殊原因的应扎人员应予交押金元,并在期限内作结扎手术。
第八十七条杜绝计划外生育。一胎、二胎、无证怀孕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按本省现行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八十八条已婚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乡计生站接受各项技术服务健康检查和指导。
第八十九条奖励。计划生育户享受国家奖励优惠政策待遇。计划生育要全民动手,全民发动,对早婚、私婚检举揭发者,经核实无误一例奖励举报人100元,对举报一例计划外怀孕者,经核实奖励举报人300元。
第九十条违章处理。超过一月未申报生育一胎并未领《准生证》的,罚款2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未申报生育二胎《准生证》生育的,罚款500—元。生育一孩,未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罚款200元;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妇,未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罚款元。已婚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未按时接受各项技术服务健康检查和指导,凡无故不接受技术服务健康检查的,一次罚款200元,每拖延一天再罚款20元;技术服务健康检查期间,婚丧嫁娶或卧床病人要向村委会主管计生工作的干部请假,并交押金100元。按指定日期上站检查后,方可退回押金,否则押金便为罚金;在外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和务工的人员,由村干部负责通知本人到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交押金200元,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地县、镇、乡计生站接受各项技术服务健康检查和指导。有一次不接受各项技术服务健康检查和指导的,押金则变为罚金。
第九十一条凡是49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迁出迁入户口,新生婴儿报销户口,先由乡计生办盖章,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十八条凡是乡计生办给育龄妇女发放的各种证件,必须保存完好,对于不负责任丢失的,给予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五节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十二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尊师重教,尊老爱幼,文明礼貌。坚决打击**和非法**活动,禁止一切封建迷信活动。树立科学文明新理念。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讲排场、大操大办等互相攀比的陋习。弘扬集体主义精神,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搞好邻里关系,爱家园,建家园,共同创建文明家园。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评选文明户和星级文明户活动。通过创建,达到“环境整洁优美、思想道德良好、公共服务配套、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
第九十三条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禁止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禁止攀爬、毁坏建筑设施;保护美化环境。搞好公共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倾倒垃圾、污物、废水,保持清洁的环境和良好的村容村貌,在社会上做文明村民,在单位里做文明职工,在家庭中做文明成员,争创文明户,共建文明村。
第九十四条讲文明、讲礼貌,谈吐文雅,举止大方,不说粗话、脏话,不污辱人格,不恶语伤人。
第九十五条积极推进农村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造就新世纪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第六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第九十六条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村民的无私奉献精神,全体村民要热情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确保弱势群众“老有所养、灾有所偿、贫有所济、残有所助、病有所医、军有所优”。
本村五保户实行国家补助挂靠亲友领养、代养。领养、代养人不得歧视虐待。村民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鳏寡、孤独、残弱特别困难户村民可进行适当扶助。
第九十七条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章程》中的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准。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施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报乡人大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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