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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息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3

纪检监察信息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信息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强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工作,调动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收集、撰写信息的积极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县纪委、监察局的各业务科室,乡镇、县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信息员。

二、考核办法

纪检监察信息上报、录用实行分类考核。

乡镇纪委、县属单位纪委为一类考核对象。一类考核对象每年至少向县纪委办公室上报24篇信息且被录用的信息在12篇以上。

县属单位纪检组为二类考核对象。二类考核对象每年至少向县纪委办公室上报12篇信息且被录用的信息在6篇以上。

县纪委、监察局各业务科室的信息考核任务按县纪委、监察局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中规定数执行,实行一年一定。

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各考核对象信息上报、录用情况的登记工作,一季度通报一次。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1、奖励范围: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上报的被县纪委、监察局信息刊物录用的信息;县纪委、监察局内部科室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上报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转报,被县级以上党委、市级以上纪委信息刊物录用的信息,均属奖励范围。同一信息稿件被多级信息刊物录用的,按最高一级的信息刊物录用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2、一稿一奖标准:被县纪委、监察局信息刊物录用的,简讯每条3元,条目信息每条5—10元;录用为参阅材料或专刊的,每篇10—15元,被委机关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5元。

被县委办、县府办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信息刊物录用的,简讯每条6元,条目信息每条10—15元;录用为参阅材料或专刊的,每篇20—25元,被县委、县政府或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5元。

被市委办、市府办和省纪委、省监察厅信息刊物录用的,简讯每条15元,条目信息每条30元;录用为参阅材料或专刊的,每篇50元,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示的每篇加25元。

被省级以上信息刊物录用的,简讯每条25元,条目信息每条50元;录用为参阅材料的,每篇80元,被省委、省政府或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0元。

3、综合考核奖励:县纪委、监察局每年一次对信息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将信息工作考核结果与纪检监察系统的年度评先评优挂钩。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共岱山县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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