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本县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外及境外客商在本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旅游、物流项目。国内投资者在本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和旅游、物流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税收
第三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确认为新产品开发的工业企业,该新产品投产当年起的3年内,企业上缴该新产品所产生的增值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纳税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四条对投资总额达到万元人民币且生产经营性收入年纳税县级财政实得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所缴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县政府按下列比例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投产当年按50%的比例奖励,第2-5年按每年递减10%的比例奖励;
2、对落户本县的国内200强或同行业内全国前5名的企业,自投产当年起5年内均按60%的比例奖励;
3、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除外),投产当年按50%的比例,第2-5年按每年递减10%的比例奖励。
第五条“三资”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上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纳税企业。
第六条对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县级实得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县级实得达到50万元的年度起,当年按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80%,第2-5年按每年递减15%的比例,由县政府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七条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一年所得税。
第八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征费吨位200吨位以上、营运收入200万元以上)的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县籍车辆,其车辆营运税收按地方所得税额的50%奖励给企业;车船使用税按该企业当年增缴地方所得额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三章规费
第九条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证照除市以上审批所需费用外,县内所有审批部门只收工本费。外商在县工业园区外投资兴办企业,应缴规费按规定的最低起征额标准执行。
实行涉企收费集中管理,统一印发《县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县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
第十条在县工业园区内,无偿为外来投资企业安装(架设)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到企业厂区边。
对旅游星级饭店和景区内宾馆,允许自建地面接收装置,收看国家允许的境外电视频道。
第十一条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公益性事业项目和在县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由企业自行搞好排污处理和防治水土流失。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噪声排污费、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不予收取。
第十二条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的货运车辆或外籍转入县籍车辆,在上户转籍时,免收工商管理费;运输管理费实行缴二开三,按季缴交;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征后返,年终一次性全额返还。
第十三条对外地员工办理暂住证,公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第四章土地和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外来客商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外来客商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简易程序办证。
1、选址。由项目引进单位牵头,规划、国土、外经、环保等部门参与到实地勘察后,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签约。以工业园区办的名义和项目投资单位拟定的《项目投资合同》,经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用地地段、规模、价格后,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3、办证。
(1)县国土局根据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议定的用地地段、规模、价格(县规划建设局出具规划许可证),拟定挂牌出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报批和方案批准时间)。
(2)县国土局收到政府批转挂牌出让方案后,通过向社会公开挂牌出让方式确定项目用地单位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发给项目用地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按规定标准收取出让金并足额缴县财政土地收集清算专户,县规划建设局发给项目用地单位《建筑许可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项目用地单位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和完成建设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投产后,允许投资者抵押、租赁、继承,经申报批准,允许整体转让。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企业如果停办或撤销,由县国土资源局参照有关政策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土地投资强度每亩不得低于60万元,容积率不得低于0.6,原则上应建二层以上的厂房。从严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企业用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水电
第十八条实行统一的优惠电价。
1、普通工业用电电价:1000伏以下为0.70元/度,1000伏以上为0.67元/度;
2、对于专用变压器在315kva以上的大工业用户,电价为0.59元/度,其基本容量费为20元/kva·月,用户应在供电公司的指导下完善无功补偿装置;
3、大用电户在符合电价政策范围内,可与供电公司另行协商优惠电价并签订供用电合同;
4、允许企业自备发电机供电。
第十九条实行统一用水价,水价为1.5元/吨。允许企业自行打井取水,自行打井取水的,不收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的用电价格,在商业用电价格的基础上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元,用水价格参照工业用水价格。
第六章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外来企业实行领导挂点、部门服务(企业可自主选择服务单位),并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从简从速办理项目审批、登记、注册、发证等手续。外商企业服务单位主动协助投资商收集资料、办齐证照。涉及县内部门办理的,3天内办结;涉及省、市部门办理的,协助外商企业以最快速度办结。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报关批件等有关证照审批手续的,一律由县外经局会同引进单位为外资企业办理好。
第二十三条供水、供电部门非事故原因不得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因事故而停水、停电或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须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应提前5天通知有关企业。
第二十四条县优化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全天候24小时接受企业投诉服务,受理外商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优化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并及时反馈给外商企业。
第二十五条对在本县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发给“客商荣誉证”,有关部门对持证人提供交通、就医、休闲娱乐等方面的便利。对投资3亿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外来投资者,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县政协委员。
第二十六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与本县企业的网络联接,建立用工企业与资源基地之间的对接联络机制和县、乡、村三级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并为县内企业优惠刊播本地企业用工信息,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外商企业的职工,其子女入县公办学校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及其他对本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办理。同时可直接向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要求召开项目调度会,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以税务机关批准的为准。对投资企业享受的财政税收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签订的合同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及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优惠办法(定府发[]18号文件)即行废止。
(政府办)
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