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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2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2页

等非工作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初次发现给予警告并扣违规人员2分,扣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1分;再次发现扣违规人员3分,扣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2分,并向派出单位主管领导通报;情节严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予以辞退;
4、在“中心”网站发布不良信息的,每次扣1分,造成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发布人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实绩(30分)
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的,得30分。办理服务项目出现差错的,每件次扣2分;受理办件超过承诺时限的,每件次扣3分;经调查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每件次扣3分;因业务或工作方法不当、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引起群众投诉的,每件次扣3分;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回答而不回答,本应一次办结而故意拖延的,每次扣3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一月内连续旷工两天以上(含两天)的;
2、工作期间有向服务对象索贿受贿等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窗口工作人员因业务办理、服务态度等引起群众投诉,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违反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以加分:
1、受服务对象称赞或服务对象来信表扬、送锦旗等,经查实每人次加2-4分;
2、受“中心”奖励和通报表扬的每人次加1分,受市级部门或上级行业部门及新闻媒体表扬的,市级每人次加2分,省级每人次加3分,国家级每人次加5分;
3、撰写与“中心”业务有关的信息,在中心简报或网站刊登每篇次加1分;被市级刊物采用或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篇次加2分;省级每篇次加3分;国家级每篇次加5分;
4、积极参加“中心”或市及市级以上部门布置的各种与审批改革和服务有关的工作及组织的集体活动,每人次加1分,为“中心”争得荣誉的加2-3分;
5、为“中心”建设发展献言献策,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后效果较好的,加2分;
6、每月考勤全勤、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加2分;被评为红旗窗口的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次加1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考核文件与本方案有抵触的,按本方案执行。


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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