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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涉诉**责任制的规定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8

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涉诉**责任制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涉诉**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涉诉**秩序,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郑州市**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院涉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诉**工作坚持标本兼治,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涉诉**工作责任制、**责任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涉诉**工作纳入我院责任目标考评管理,对涉诉**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涉诉**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通过局域网对全院涉诉**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涉诉**案件的登记、立案建档、分流、审查、督办、结案退档和部分案件的处理工作;各业务庭在立案庭的协调下,负责办理初次涉诉**案件;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处理干警违法、违纪涉诉**案件。**工作按照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流程运作、分工负责、包案落实、职责挂钩的管理模式进行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部门要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提高初次**案件的一次办结率和就地稳定率。认真落实回访制度,预防新的矛盾产生。

第二章 涉诉**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诉**事项”包括:

(一)各类正在审理案件的**事项;

(二)各类生效裁判的申诉或申请再审;

(三)各类执行案件的**事项;

(四)上级法院交办的**事项;

(五)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督办的**事项;

(六)其它应由本院处理的**事项。

第八条 涉诉**包括一般**和重大**。重大**是指集体上访、过激上访和其它案情重大的**事项。

集体上访是指五人以上共同来访反映同一事项的上访情形。

过激上访是指采取自杀自残、伤害或杀害他人、爆炸、投毒、冲击国家机关、堵塞交通、非法结伙聚集等过激行为上访的情形。扬言采取过激行为上访的或有过过激上访历史,仍有继续上访苗头的或再次上访的,视为过激上 访。

第三章 涉诉**工作责任

第九条 涉诉**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涉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院领导的涉诉**工作责任:

(一)院长对全院的涉诉**工作负总责。

负责召集主持党组会、院务会和审委会研究解决涉诉**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涉诉**案件;协调解决涉诉**工作中涉及其他机关的问题;负责其他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对全院涉诉**工作负责。

领导立案庭和涉诉**工作;协调处理由立案庭处理的重大涉诉**案件;处理院长委托的其他涉诉**工作。

(三)其他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涉诉**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协调处理分管部门的重大涉诉**案件;协调分管部门配合立案庭做好涉诉**工作;处理院长委托的其他涉诉**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涉诉**工作负责,是本部门涉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包案人员对其承办的涉诉**案件负直接责任。各部门涉诉**工作的具体责任是:

(一)政治处的责任:负责涉诉**工作人员的配备、奖惩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否决制度;其它应由政治处处理的相关问题。

(二)办公室的责任:涉诉**信息、文件等材料的编号、核稿和打印;涉诉**会议的筹备接待工作;其它应由办公室处理的相关问题。

(三)立案庭的责任:处理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交办的申诉或再审案件;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及本院已审结案件的**案件或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不予受理等裁定案件的**问题;处理对本院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的接谈、审查,并决定是否驳回;及时转办、交办、督办院长、值周院领导和院长接待日期间院领导接访批转至各部门的有关**事项;及时转办、交办、督办涉诉**案件,并具体实施本院**案件的流程管理;其他应由立案庭处理的**工作。

(四)各审判庭的责任:处理本庭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的**事项,包括适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不当和案件久拖不决等引发的**案件;处理涉及本庭已审结案件的**问题;其它应由审判庭处理的**工作。

(五)执行局的责任:处理涉及本局各类执行案件的**工作;处理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交办的涉及本局各类执行案件的**案件;其他应由执行局处理的**问题。

(六)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负责处理本院干警违法违纪引发的**案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其它应由纪检组、监察室处理的相关问题。

(七)法警大队的责任:对在本院集体上访或过激上访的人员进行劝阻,对拒不听劝阻的上访人经院领导批准后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维护本院的**工作秩序;配合本院各部门处理**工作;其它应由法警大队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院已审、执结的案件,在6个月内发生**问题的,由原办案部门负责接谈,立案庭配合。

本院已审、执结的案件,当事人在6个月内初次来访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接谈;6个月内两次以上来访的,由涉案部门负责人负责接谈。6个月后发生来访的由立案庭负责接谈。

第四章 **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 本院的**接待室为**人员反映问题的指定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区接待**当事人,不准独自一人对**当事人进行接谈。

第十四条 **人员到本院其他非指定场所**的,值班人员或本院工作人员应告知**人到**接待室反映问题。

第十五条 **人员来访,立案庭应及时根据**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况,依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通知相关部门或相关接待人员接谈。

涉案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按本规定的要求安排接谈人员,接谈人员必须在最短时间(院内部门10分钟,执行局30分钟,中心法庭50分钟)内到达**接谈室或其他临时安排的接谈场所。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件(集体上访、过激上访)的,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院值周领导或在通知立案庭**接待室的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涉案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院内部门5分钟,执行局20分钟,各法庭4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责任人在处理**问题时,应根据**人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院长在**接待活动中受理的**案件,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处理。值周院领导在**接待活动中受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如果**事项归属本人主管工作范围的,由值周领导负责安排相关人员解决;如果归属其它院领导主管范围的,交由院长办公室转交涉案部门主管院领导安排解决。

(二)其他人员在办理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来信或来访时,认为**当事人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写出书面建议,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复查。

(三)**当事人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做好解释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第十八条 立案庭应将经过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有上访隐患的**案件,按照“一访一号、一卷一档”的要求进行登记,建档立卷。

第十九条 凡是进档立卷的**案件,要纳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处理涉诉**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进档立卷的涉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立案庭在日常接待中发现有上访隐患的,由庭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立案的;

(二)院长接待批示的案件,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案件,经审核后,予以立案的;

(四)其他应当建档立卷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案件,经审核没有进档立卷的,立案庭应将有关材料转到本院有关责任部门,限期反馈处理意见,承办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将案件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立案庭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进档立卷的涉诉**案件的办理,原则上由立案庭按照“首问首办”制进行批转。作出裁判文书的庭和主审法官以及已执行完毕或正在执行中的执行案件的庭和执行法官分别是该**案件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对交办的案件有争议或意见,可书面报立案庭,由立案庭协调或报请主管立案**工作的院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涉诉**案件承办人对其所负责的**案件负全面责任,要根据**人反映的问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全面认真复查,包稳定、包结案、包息诉。

第二十四条 涉诉**案件承办人经过复查,认为原裁判处理正确的,要做好**当事人的劝说工作,并与其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认为原裁判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对个别涉诉**老户,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向院涉诉**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由院涉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进档立卷的**案件,自批转到责任单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到期不能办结的,由责任单位提前五日写出延期申请,报主管**工作的院长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对于上级领导机关批转要结果的**案件,要按时书面上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或重大**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进行“一案三查”(即一查造成当事人越级、重复访的原因,二查接待处理中的情况和工作上的责任,三查个别上访人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按“一案三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查结,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结果。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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