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涉诉**责任制的规定第2页
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涉诉**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向上级法院申请报批后,可以予以终结: (一)当事人依法不得申诉、申请再审的;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经终审人民法院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或再审后,以书面通知或再审判决予以驳回,**人再次申诉又提不出新证据的; (三)案件虽然存在瑕疵,**人的合法要求已经人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而实现,但**人仍坚持**,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实体处理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但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因客观原因程序无法恢复,或者再审无实质意义,**人的要求无法实现的; (五)**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反悔以同一事实重新缠访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诉讼程序的其它案件。 第二十八条 立案庭在接到上级法院作出的案件终结决定书后,应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说服稳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是进档立案的**案件,案件办结后,要在立案庭办理结案退档手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档手续: (一)责任单位认为案件可以退档的,要写出结案报告,并附有与当事人签订的“停访息诉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报立案庭审核、主管**工作院长批准后,可以结案退档; (二)责任单位依据案件再审裁定书、驳回再审通知书,可以办理退档; (三)对一些上访老户,确属当事人无理缠诉的,责任单位依据院涉诉**工作领导小组对该案的研究决定及相关材料,经立案庭审核、主管**工作院长批准后,予以退档; (四)依据上级法院作出的**案件终结决定书,可以结案退档; (五)其它应当结案退档的情形。 第三十条 立案庭统筹管理全院的涉诉**老户工作,要定期对涉诉**老户案件进行排查、回访、交办、督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涉诉**工作实行倒查责任制。 查案与查人相结合,要通过**发现问题,围绕问题查找原因,根据查找的原因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涉诉**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 立案庭定期对赴京赴省上访、集体上访、过激上访的情况以及上级法院、党委、人大、**局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的案件进行通报,并送政治处和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履行的**责任不履行,导致重大**事件发生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事项的; (三)在重大**事件发生时,不按要求派人到现场处理或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处理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事项和**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接访态度粗暴、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重大**事件的; (二)对交办的**案件推诿拖延,不及时处理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重大**事件苗头,不及时处理和报告领导,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重大**事件发生时,脱岗逃岗,或者不接受领导指挥,推诿拖延,处置不力的; (五)对初次**问题查处不力,有错不纠,造成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事项发生,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法立案或不立案的; (二)违法审理,枉法裁判的; (三)违法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 (四)违法执行,超标的执行案件的; (五)故意或重大疏忽造成各类案件结论错误的; (六)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实行涉诉**工作一票否决制,凡**问题突出的单位或负有**责任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评先或奖励: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所限定的时间内到达相关接谈场所三次或拒绝到达相关接谈场所一次的; (二)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院领导批转、交办、督办的**案件和**事项,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予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本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 o 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