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那一世范文网 > 总结报告 > 工作计划 > 正文

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14

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锡委发〔〕35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顺利推进我市工业企业的搬迁调整工作,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处理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退城出市”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退城出市”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按照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双维护、两服务”工作方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指导工作,积极减少和预防劳资矛盾,确保职工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以全力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共同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发展,确保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转型发展加快发展的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积极帮助指导企业疏导缓解“退城出市”工作中的劳资矛盾,以确保职工稳定、企业稳定、社会稳定。

(二)依法合规,崇尚和谐。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出发,加强深度服务,督促“退城出市”企业依法调处职工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方案合法、程序到位、操作合规,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实施人性化操作,使职工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三)企业主体,各方支持。“退城出市”企业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一方平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双维护、两服务”工作方针,提前介入,掌握动态,深化服务,指导“退城出市”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工作,以促进我市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工作顺利实施。

三、具体意见

(一)劳动关系问题

1.“退城出市”企业应当制定职工劳动关系等处理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处理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作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程序确定有关事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退城出市”企业与职工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工作,并提供相关工作便利,以利于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企业在实施“退城出市”工作时,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与职工协商,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4.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退城进园企业职工权益问题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93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参照我市国企改革政策规定开通职工社保渠道;对已理顺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国企改革有关政策。

(二)社会保险问题

1.对随“退城出市”企业在省内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职工,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市社保中心应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规定,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退城出市”企业凡在本市市区保留原企业名称,或注册新企业,或另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对随其到非户籍地工作的职工,要求社会保险费继续在本市市区缴纳的,可按规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我市企业职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凡在本市市区无用人主体资格的,可通过与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或实施跨地区劳务派遣等形式,以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平稳转接。

3.“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异地医院就诊,其费用可现金垫付,回锡后由企业集中统一按规定报销。“退城出市”的企业如有条件,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内设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向我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经批准后,为本单位在我市参保的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4.“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依法享受我市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5.“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失业、生育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我市失业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三)住房公积金问题

1.“退城出市”企业停工搬迁前,应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领取《无锡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卡》(以下简称“红卡”),并将“红卡”发给所有办理停缴手续的职工。

2.随“退城出市”企业到外地工作的职工在我市继续缴存公积金的,“退城出市”企业可以用在外地新注册企业或在本市保留的关联企业(如: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再将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至新单位继续缴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职工,“退城出市”企业应将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至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代缴。

3.单位搬迁后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公积金,同时要求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中余额转移至异地的,原公积金缴交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4.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搬迁到江阴市、宜兴市的企业职工),其公积金缴存、支取、贷款等政策按我市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那一世范文网

5.已办理“红卡”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可凭“红卡”和新单位出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凭“红卡”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的,不再需要原单位出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单》,具体支取的条件按照我市公积金支取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1.“退城出市”企业是处理职工劳动及社保关系等问题的主体,要积极筹措并承担处理过程中的所需费用。由政府通过相对应的收购补偿实施平台向搬迁调整企业支付的收购补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处理职工劳动及社保关系等问题的费用;对企业自行筹措并用于支付处理职工劳动及社保关系的费用,可列入企业搬迁调整成本。

2.“退城出市”企业在停工搬迁前,应及时对其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情况,报请市人保部门进行审核认定;企业“退城出市”后,其特殊工种的认定,可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市人保、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在企业实施“退城出市”工作中,要适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用工单位等,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信息,适时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实施就业援助工作,落实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因企业“退城出市”而失业的职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4.各区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当地“退城出市”企业劳资关系的调处、监控等工作,严防群体性上访和重大集访事件的发生。市宣传、法院、经信、国资、人保、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工会、**、公安、社保中心、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要按照“双维护、两服务”工作方针,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和减少劳资矛盾,共同促进企业顺利搬迁,全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5.市经信委要会同市人保、税务、总工会等部门,积极加强与“退城出市”企业承接地有关职能部门的对接沟通,以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6.“退城出市”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处理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方案,应及时上报市调整办和市、区人保局。

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由那一世范文网整理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引用请注明网址出处。
Copyright © 2010-2018 www.nayishi.com 那一世范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