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意见
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编办、省市编办关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实现机构编制管理法定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决定在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安排部署,在市编办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县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我县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一直未建立起来,导致一些部门和乡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员超编、混编混岗、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政事不分、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序增长和遏制超配人员,有利于解决混编混岗、吃空饷等问题,有利于群众监督,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各部门、各乡镇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总体要求及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及科学配置党的执政资源要求,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县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县编委负责编制实名制的领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编办负责人员编制证的审核、颁发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具体申报工作。
(二)按编定人,严格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性质和结构,确定每个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和岗位。
(三)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和工作手段,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实现把机构编制真正管好管住的目的。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使用机关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以及其他专项编制的人员。
四、实行编制实名制的主要内容
实行编制实名制,是指将编制管理和实有人员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到人,并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的一种管理制度。即在部门三定工作的基础上,将每一个单位所核定的编制,分解成不同的岗位,使每一个在岗的人员对应一名编制。实行编制证管理,编制证注明在编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岗位、编制性质、经费形式等内容。做到一人一编一证,人随编走,证随人动,无编不发证,无证不拨经费,切实做到机构性质清、人员编制清、实有人数清、经费渠道清,形成严格的制约机制。
五、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办理人员编制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花名册一份;
2、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实名制档案表一式两份;
3、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在职人员的同底一寸免冠彩色相片3张。
(二)上报材料
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乡镇所属事业单位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县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报县编办。
(三)审核材料
县编办收到材料后,及时审核各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四)核发证件
经县编办审核属实后,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证书》。
六、编制证的使用和管理
机构编制证作为办理人员调配、工资基金、财政拨款和人员性质确定的凭证,每年由单位将机构编制册和人员变化情况送县编办审核一次。今后在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相关工作时,应主动出示人员编制证;对不能出示或拒绝出示人员编制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一)下列情况机构编制部门应收回人员编制证,情节严重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伪造或通过非法渠道取得人员编制证的;
2、涂改人员编制信息或虚报人员编制信息的;
3、转借人员编制证的。
(二)下列情况人员由所在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于30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宣布死亡的;
2、退休、提前退休或离岗休息的;
3、辞职、辞退、解聘或开除公职的;
4、其他原因不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
(三)关于今后机构编制证办理的问题
今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县编办办理、换发机构编制证。
1、按照法定程序安置到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2、经组织安排到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
3、经组织人事部门调配到其他部门工作的;
4、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变更单位性质、经费来源渠道的;
5、其他需更换人员编制证的。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编制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工作人员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将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在职工作人员逐一审核,将已纳入编制管理并按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配备的工作人员,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并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超编和不符合有关规定配备的人员,不得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今后,凡机构编制和人员发生变化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编制使用审批程序
从现在开始,各乡镇、各部门使用空编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监督使用。事业编制在总额内的调整由县编办审批。
(三)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
在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县编办、县人事局、县财政局要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库,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及人员基本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实现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共用这一信息平台,形成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实名制人员,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对未列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超编人员,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政府预算的范围,不予核拨工资和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