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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若干意见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5

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若干意见

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若干意见

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岱山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管理,实现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的效益,推进廉政建设,特制定岱山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总的原则

1、凡涉及事关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全局的、长远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决策的规律性,严格决策程序,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3、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决策情况必须向县分管领导予以报告。

4、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程序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政策规定。

5、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必须予以公开。

二、需经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1、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指对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范围内的重大基建工程进行项目审批、工程承包发包、工程投资等行政决策行为。

2、国有、集体财产的处置。指对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的房屋、车辆、设备等大宗财产的转卖、拍卖、租赁、担保等财产处置的行政决策行为。

3、资金的使用。指对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所有的各类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外借、担保等行政决策行为。

4、人事的安排。指对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各类人员招聘、聘任、调入、调出等行政决策行为。

5、其他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行为。

三、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规定

1、凡属政府投资的建设、装潢工程,必须实行先批后建,工程立项前需通过县工程项目可行性评审小组的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装潢工程按照岱山县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达到规模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建设、装潢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材料属甲供(建设业主单位供应)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工程若需增加投资总规模5%以上的,必须重新报县工程项目可行性评审小组的评审通过,才能实施;工程结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才能最终列支,并报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实施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规定;严格执行县里关于县属“一把手”不准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的“二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廉政协议制度。

2、国有资产的处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县国资办批准,统一由县资产经营公司立项、评估、公开拍卖,所取得的收入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集体财产的处置须经县属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实行公开拍卖,并将处置结果张榜公布。单位资产租赁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公开向社会招租。

3、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资金外借和资金担保。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县属单位和部门的对外投资,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国资办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实行资金外借。除非行政性公司、企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实行资金担保。

4、各单位、各部门、各系统确因工作需要向外招聘、聘任和调入(出)工作人员,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招聘、聘任形式主要实行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办法。对干部、职工的招聘、聘任、工作调动等,按组织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5、对涉及社会、群众的其他重大决策,在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的基础上,还须实行听证会、咨询、公示等制度。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有章不循的,给予一定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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