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和服务长效机制第2页
是指与到县统战机关办理问讯事务以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1、服务对象到县统战机关办理事宜及联系其他工作,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2、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属于县统战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主动告知与相关的科室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表格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
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3、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统战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办公室有人“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2)、接待来访。公务接洽、接待群众,礼貌热情,态度谦和,服务周到;接待宾客,严格执行标准,符合相应的礼仪要求。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主动相迎、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客走起身相送”;
(3)、凡属县统战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没办法”、“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室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本职和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并受到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或以其它形式表扬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七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处罚。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未研究解决对方问题或未在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第八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由办公室、机关党支部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限时办结制
1、凡承办办事人交办的事宜,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要向办事人诚恳致歉,并解释清楚;如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责任人要承担责任。
2、办结时限见《服务承诺》
四、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动县政协工作,确保县统战机关和工作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确保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落实到位,特制定违反服务承诺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的范围内容
县统战机关所有在职工作人员有违反服务承诺行为者,均接受追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追究。
1、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消极推诿,出现有意刁难办事人现象的;
(4)、擅自离岗,出现找不到承办人现象的;
(5)、忽视办事程序,造成一般性工作失误的。
2、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各室作出检讨,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恶劣的;
(2)、工作消极应付、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效率不高,无故拖延工作时限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2)、在有关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和命令,贻误工作的。
(二)、追究的方式程序
凡反映或投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的,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向对方道歉,并落实责任追究。
1、单位或个人发现县统战机关各室及个人有违反承诺行为的,可写出书面反映材料,递交县统战机关办公室。
2、县统战办公室根据反映或投诉情况,采取下列步骤:
(1)、调查;
(2)、提出调查追究意见;
(3)、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4)、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说明追究原因、事实、依据;
(5)、准许违反服务承诺责任人申辩;
(6)、作出最后追究决定。
(三)、追究结果的处理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对于经调查核实,确认为严重问题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构进一步查实,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于确认为一般性问题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四)、加强领导,抓好违反服务承诺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各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县统战机关良好形象负责的精神,主动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