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社区建设资金筹措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全市“三化”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为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社区建设资金)的筹措、整合、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建设资金是指财政安排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促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区建设资金由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社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和上级安排专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
(二)整合项目资金。市财政安排和上级安排不是专门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但可以整合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资金(含市级财政按照上级要求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土地资金。市政府统筹的土地增减挂钩可置换指标(每亩12万元)、市政府利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节约土地出让取得的净收益等土地收益中可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
(四)融资资金。市政府、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社区管理机构通过各类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筹集的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信贷资金。
(五)社会投资。企业、个人、村集体、其他组织投入的未纳入前四款统计的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
上述第(一)、(二)、(三)款资金和第(四)款中各级政府融资统称为财政性资金。
各种实物投入根据来源渠道,分别纳入以上五个类别统计。
第三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规划、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整合工作,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局提出本部门支持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核、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区资金筹措、整合、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财政等部门对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整合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机构要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推进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一)上级安排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三)镇(街道)安排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根据项目数量、社区规模、镇(街道)安排资金量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可通过融资安排。
第七条整合项目资金的筹措。项目资金整合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项目优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计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有关资金,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第八条整合项目资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镇(街道)应于年度预算编制之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要上级扶持项目的具体情况(含规划、预算、实施时间等)报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直相关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社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上级和市财政安排的能够整合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项目,按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三)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牵头,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监察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整合协调小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批准后,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调整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五)市财政根据批准后的市直部门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将需市级财政安排和配套的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市级整合下达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原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部门会同新型农村社区资金整合协调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共同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条国土部门筹集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资金管理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每年年初,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向各镇(街道)下达筹集资金任务通知,各镇(街道)按照通知要求筹集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规划编制。
(二)社区道路、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播有线电视、能源利用、公厕、社区绿化、景观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健身场所、学校、标准化卫生室、养老院、商业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对镇(街道)的奖励。
(五)对农户建房的补助。
(六)对农户建房贷款给予担保和贴息。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实行“设立专户,集中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开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财政性资金的归集、拨付和使用。
市财政局应根据工作进度将市级应筹措和上级安排的资金及时拨入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或镇(街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专户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应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核算各自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归集、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应将社区作为核算主体,全部建设资金应纳入“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实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新型农村社区项目资金时,应严格审核。对违反规定擅自向未启动的社区和拟被整合搬迁的村投放项目资金的,须及时纠正。否则,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可中止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整改。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对截留、挪用、骗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的行为,应如数追回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成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镇(街道)。各镇(街道)应及时将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财政局。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以及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使用月报制度。每月7日前,各镇(街道)向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上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及分析。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每年组织对各镇(街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专项审计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财政、发展改革、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区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4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