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管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局是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需要,建立全市联网的诚信考核计算机管理系统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公示系统。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每个考核周期为1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在诚信考核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年度诚信考核申请。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按照《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标准》,实行记分考核。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获荣誉称号、优秀事迹经新闻媒体报道以及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的,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实后,应按标准加分。
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按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扣分,根据各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驾驶员违规案件和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通过全市联网的诚信考核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二条年度诚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累计计分不低于负6分的为“合格”等次;低于负6分且不低于负11分的为“基本合格”等次;低于负11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对年度诚信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在《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记录”栏粘贴防伪标志,在“考核结果”栏填写“合格”字样,并顺延有效期1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驾驶员,应参加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诚信考核手续;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在《从业资格证》“考核结果”栏填写“不合格”字样,并缴销其《客运准驾证》。
第十四条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如下行为,可缴销《客运准驾证》:
1、利用计价器作弊或故意绕行等索取高价情节严重的;
2、殴打乘客或恐吓、威胁乘客人身安全情节严重的;
3、其他严重违章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被缴销《客运准驾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两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两年后可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诚信考核手续。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因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陈述和申辩而增加其扣分项目和分值。
第十七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不影响扣分考核。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应视情节给予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