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道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展示我所良好的社会形象,激励民警、职工积极投身xx工作实践,结合我所实际,对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工作方针政策,努力营造热爱xx工作、奉献xx事业的团结拼搏、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激励民警、职工不断探索xx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子,推动我所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组织领导
所部成立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所长;副组长:政委、政治处主任。
下设办公室,政治处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成员:政治处、办公室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各部门一把手对宣传报道工作负总责,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宣传报道工作;至少确定一名热爱宣传报道工作、有一定文字基础的民警作为通讯报道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宣传报道工作;全体民警、职工均有义务积极参加宣传报道活动。
三、宣传内容
1、党的xx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精神;
2、所党委带领民警、职工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改革举措和不断探索的工作成绩;
3、不断加强党团组织建设,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发展的新面貌;
4、民警、职工在工作、生活中涌现出感人事迹和奉献精神;
5、民警、职工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产生的先进经验和科学方法;
四、宣传任务
根据省xx厅、省xx局的有关精神,在全所实行宣传报道工作责任制。宣传报道的刊稿数量,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年度任务如下:
政治处x篇,教育科x篇,办公室x篇,管理科2篇,监察室、财务科各1篇,每个大队各3篇。
五、刊稿范围和种类
刊稿范围
1、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发
稿件;
2、参加省部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评比、展览等活动并获三
等以上奖励的作品;
稿件种类
与我所工作有关的,符合宣传内容所规定的文字、图片、
美术、书法、音像等各类题材的作品。
六、审批程序
宣传报道实行登记报批制度。所有宣传报道活动必须经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并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1、有关媒体到我所进行采访报道,由宣传报道领导小组根据省xx厅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形成的稿件须经我所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刊发。
2、干警、职工形成的宣传报道作品,由各部门领导审查后送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所长批准后,由政治处登记并加盖公章,方可投送有关媒体或有关活动组织机构。
3、干警、职工与所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宣传报道活动,须事先向我所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参加,形成的作品须经我所宣传报道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与工作无关的各类作品,无需由单位办理审批手续,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也不记入单位宣传任务。
七、宣传纪律
1、宣传报道工作要本着“四个有利于”的原则进行,即: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民警队伍的整体形象。
2、对于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确需报道时,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按照统一部署进行。
3、对于安全警戒设施、警力情况等不作公开报道。
4、干警违法违纪情况、所内重大案件的报道,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报道。
5、注意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押人员的真实姓名、肖像不得公开披露;要尊重少数民族人员的风俗习惯。
6、稿件作品要真实、客观,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7、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作品,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八、奖励措施
1、宣传报道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条件之一。对完成宣传报道任务好的单位,同等情况下优先评为先进集体;对未完成宣传报道任务的单位,年终给予通报批评。
2、对超额完成宣传报道任务的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在中央级媒体刊发稿件、荣获中宣部“五个一文化工程”奖或 “金剑文化工程”奖的,另行决定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