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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强早夜市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7/8/10

市加强早夜市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早夜市规范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早夜市(本文限指餐饮)管理,规范早、夜市经营行为,按照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积极引导、方便市民、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的原则,对早、夜市进一步实施规范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范围
1.禁止区:解放大道、船山大道、蒸阳路、蒸湘路、东风路、广东路t型街沿线及衡阳广场、雁峰广场、岳屏广场、莲湖广场、石鼓广场、太阳广场地段禁止在店外经营早夜市。
2.规范区:市区除上述道路、部位外的其它道路、部位,在符合管理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有序经营早、夜市,一律不得下人行道,并保持人行道通畅。
二、提高管理标准
早、夜市经营必须符合“五统一”管理标准。
1.统一进店加工作业(限夜市)。店外加工作业,一律取缔。早餐摊点必须设置在背街小巷场地宽敞部位,距主次干道5m以外,且禁止道路同一区段两侧设置早餐摊点,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统一经营时间。早市收市时间为8:30,夜市开市时间为春秋季18:30,夏季19:30,冬季18:00,收市时间为次日凌晨2:00。不得提前或推迟早夜市经营时间。收市要做到摊撤人去场地净。
3.统一经营规模。允许夜市门店和早餐摊点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少量外摆桌椅,要从严控制外摆规模,严禁在草坪绿地上摆放桌椅。
4.统一垃圾容器。必须配备专用垃圾容器,做到垃圾不落地,严禁向绿地抛洒废弃物。
5.统一铺设地胶。外摆餐桌下必须铺设地胶,防止污染路面。
三、严格从业资格
政府允许早、夜市有条件经营,目的是满足城市困难群体的谋生需求和市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因此早、夜市从业人员原则上必须是城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或困难群众,进城农民在市内要有固定住所,并在居委会有登记。同时,早、夜市经营不能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要得到群众的认可。
四、建立管理台帐
各区大队将本辖区符合管理标准的早、夜市经营户登记成册,早市纳入日常路段管理台帐,夜市要建立专门管理台帐。早、夜市管理责任要层层落实到大队领导、中队长、队员身上,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
五、强化督查考核
早市督查考核纳入日常路段管理考核范围。夜市督查考核实行日督查、周考核、月讲评,重点督查管理标准是否落实到位和有无出现非法经营户。督查中发现问题,通知责任人员,当面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并不定期、不定时复查。
六、加大问责力度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应的规定扣分,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同一问题,经两次复查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衡政办函[]43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七、培育地方特色
在早、夜市的规范管理过程中,管理部门要有意识地扶持体现衡阳本土风味的名优小吃,引导他们在经营场地、经营设施、经营方式上提升档次,努力使早、夜市成为衡阳的一大亮点。
八、厘清法律责任
1.早、夜市经营业主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由食品卫生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2.早、夜市经营业主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由各区城管执法大队按《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行办法》实施处罚。相关法律规定附后。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一、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分工:
……
(六)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二、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人山人海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三、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第二十四条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其他损坏绿地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
四、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前段时间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理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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