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现状的调查报告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到位,对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计生工作责任目标的完成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独生子女保健费通过“奖、优、免、补”的利益导向机制来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愿只生一个孩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学管理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项发展与国际接轨,部分地区财政处于培植期,经济相对困难,以致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除有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家庭兑现了保健费外,其它独生子女家庭的保健费兑现存在的问题较大。有的只兑现了一、二年,有的几年乃至10余年没有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问题已经成为各地的一大难题,为完成人口计划带来了不可低估的阻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诚信度。为此,笔者就**县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问题进行探析。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现状
**县面积2030平方公里,辖6镇9乡(其中瑶族乡1个),202个村,人口18.3万,是一个农村边界小县。全县境内有1—14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家庭3839户,已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2945户,兑现率为76.71%。其中农村1—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344户,占独生子女家庭总数的8.96%,已兑现38户,兑现率11.05%;夫妻有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家庭2945户,占独生子女家庭总数的76.71%,兑现率为100%;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包括企业改制下岗人员)的独生子女家庭550户,占独生子女家庭总数的14.33%,兑现率为0%。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不平衡。其一,县是一个农业县,农耕面积占80%以上,在八十年代初正是土地改革时期,田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来源,每多分一份土地就成为了农民最实惠生活的保障。因而在八十年代初对当地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便采取了多分一份责任山和一份责任田的优惠政策,以奖励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并收到良好的成效。据史料记载,湖南省于1982年出台了湘政发(1982)36号文件,当地县委、政府在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下发了酃发(1982)29号的文件,明确规定:在土地和山林承包,延包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降低承包产量,减少上交提留。这项政策的出台对当时农村责任山田承包到户的独生子女户来说是一项最有现实意义的举措。从而带动了一大部分农户自觉的实行计划生育,主动的放弃了再一个孩生育的想法,并主动到当地政府部门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大多数青壮年由原来以在家务农为主逐步开始劳务输出务工经商,农村家庭经济条件逐渐得到改善,多拥有一份田、土、山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1990年《条例》颁发后,农村推行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户逐渐增多,对八十年代出台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已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县1990年以前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138户,他们都享受了多分一份责任田或多分一份责任山的待遇。1990年以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344户,只有38户独生子女家庭以多分一份责任田或多分一份责任山的形式兑现了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由于责任山、责任田50年不变,无法进行其调整,乡政府又无此财力去解决,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成了“空中楼阁”无着落。
(二)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难。1994年以前的纯居民独生子女家庭,各地按要求兑现了保健费,但1995年以来,因蓝印户口、小城镇建设、城区扩建征地等原因,纯居民独生子女家庭达到550户,兑现率为0%。其原因是这些纯居民独生子女家庭95%以上的户籍地和现居地在城区乡镇,按《条例》规定,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支付属所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担负,每年约背负3.3万元的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包袱”。此外,小城镇建设、城区扩建征地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是由政府统一安排的“农转非”,其独生子女保健费要在落户所在乡镇政府承担,他们深感是额外负担,既不接受也不支付,致使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无着落、难兑现。
(三)工业、企业改制后分流下岗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县大部分工企实行了改制,部分人员一夜之间由国家工人成为了无业人员,其分流下岗理应为顺潮流而行,人们无可非议,但这些独生子女保健费却无法兑现到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工企改制是政府行为,其保健费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县有关主管部门却认为工企改制后的保健费应按《条例》规定,由乡镇政府支付或由政府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担。县计生部门也因县财政资金缺口较大,无力解决和承担全部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问题,只能起协调和桥梁作用。
三、解决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问题的途径
(一)强化政府职能,增强独生子女奖励扶助的政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范各级独生子女保健费起至时间、范围、标准等奖励与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促进全县计生工作的开展。
(二)独生子女保健资金启动与调配。①夫妻有工作单位的,保健费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②夫妻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那一世范文网-,nayishi.com,找范文请到那一世范文网.nayishi.com]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部支付;③夫妻双方属纯居民的,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所需经费由县、乡财政负担;④工企改制后下岗人员的,由原主管部门支付,所需费用由资产处理经费中支付;⑤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县计生局支付,所需费用从下拨各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扣减交由县计生局掌握使用。
总之,切实将农村县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落实到位,使农村计划生育户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主动放弃生育二孩指标,自觉少生、优生,树立科学的生育观、婚育观,从而有效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学管理进程。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