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政权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第3页
村税费改革等。但地方政府考虑更多的是,如何维持政权的运转,如何增加财政收入,如何把地域经济搞活一点、搞富点。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差距,导致工作力度上的不一致性。许多好的政策,到了下面就容易走样。尤其是贫困山区,地方财政和农民都很穷,往往出现基层干部同群众“抢饭吃”的不正常现象。这是影响基层政权运转和干群关系的主要矛盾。如何解决?除了国家加大转移支付外,根本出路还在于“去费免税”。“去费免税”是否可行?从国际大环境看,许多西方国家不但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实行免税,还对农产品进行补贴;从财税能力上看,我国每年实际从农民头上收取的税费只有600多亿元,较之财政收入增长,只是个很小的数目,免除这一部分税费财政完全能够承受;从工作理念上看,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在800元以上才开始纳税,而农民却没有税收起征点,有些农民年收益扣除生活、生产资料和劳务外,甚至是负数,也还要照常纳税,形成城乡居民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从发展趋势上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然要求我们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最有效的就是通过工业“反哺”农业,而免除农业税费是让广大农民休生养息、享受国民同等待遇的现实选择。由此可先,在我国实行“去费免税”不但可行,而且是必须的。
那么,“去费免税”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如何解决?可以采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财政分配体制和精减乡镇机构人员等办法进行适当弥补。那些靠税费解决经费的必要开支,如教育经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行政经费等,应由国家财政支付;那些不合理的经费一律废除。对于乡村不良债务,要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化解:属于体制性、政策性造成的债务,请求上级政府帮助解决;属于经营性建设形成的债务,应转移给相关部门,由这些部门依靠经营收益逐年偿还;因政府自身建设形成的债务,采取拍卖部门固定资产的办法予以偿还。对于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运转中的经费缺口,应由财政转移支付全部解决,防止产生新的债务。
对策之三:还权于民
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全体村民的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并对全体村民负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已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而是指导、帮助、服务、协调的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农村社区内部的一切事情,由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会议说了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村民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其在决策、管理、监督中的作用,直接参与整个村务的管理。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并试行乡镇自治和乡镇长直选的具体办法,由基层群众直接参与乡镇政务的监督和管理,改变乡镇权力的授予方式,扩大基层民主,使乡镇真正成为由农民群众选举产生、为农民群众出力办事的政权机构。
当然,“还权于民”,还有一个教育农民的问题。毛主席说过:“我们最大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由于种种原因,农民的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还很有限,独立观念和维权意识还不强,在对待村民自治,尤其是村委会选举上,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致使一些地方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进入村委会。就调查的几个乡镇来看,在村民自已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中,有20%左右的村委会主任是地方宗族势力,30%左右的村委会不能发挥作用或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有的村委会主任上任后,认为自己是村民选举的,是真正的“村官”,不服从党支部的领导,甚至同乡镇政府对着干。一些村民也认为村委会主任是自己选的,就要为自己办事情,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要个人利益,不要集体利益,稍不满意就产生怨狠,或者结伴上访。针对这种情况,各级要结合“三下乡”、“四进社区”,广泛开展各种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农民教育活动,使农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学会依法办事,成为时代需要的新型农民。
对策之四:强化服务
在新的形势下,乡镇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这是每一个基层干部都必须认真研究并着力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乡镇习惯于采取“领导包片、干部驻村、完成突击性任务组织工作组”的方法,这种思维必须改变。乡镇政府的任务,就是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乡镇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管理和服务。但如何实施管理和服务,才能“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这就要求乡镇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行为方式,学会运用招商引资、推进改革、开拓市场、协调服务、抓点示范等办法开展工作,真正以为人民服务为已任,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从乡镇自身建设或乡镇干部教育管理入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理顺条块关系,明确乡镇对“七站八所”的管理权。对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农、林、畜、水等乡镇办或民办公助单位放权于乡镇,由乡镇直接管理;对供销、信用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恢复民办合作性质,按社章实施管理;对下伸到乡镇的国有商业企业性质的单位,转制后下放给乡镇,实行乡镇自行管理;对财政、税务、工商、土地等垂直管理行政性单位应改为乡镇职能机构,列入乡镇政府部门序列,实行以乡镇为主、业务主管部门为辅的“双重”领导。二是明确乡镇的行政执法权。应由县区将一些必要的行政执法权授权或委托到乡镇,使乡镇政府有职、有责、有权。三是给足给够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权力。要在确定乡镇以块为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乡镇以下权力,即对乡镇财政的决策支配权、对信用社的资金融通权、对“双管”单位的综合协调权、对工商行政管理和地方规章制度的监督实施权、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决策权。乡镇政府实现了权、责、利的统一,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对策之五:精兵减政
精减机构,分流人员,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当前,要着力研究和解决乡镇人员分流的问题。因为县级以上单位人员分流途径较多,万一不行可以往下派,但乡镇作为最基层政权,富余人员无处可派,分流渠道又不通畅,而且年年都有硬性安置任务,人员越来越多,负担越背越重。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还权于乡镇,堵死“进口”。要按照事权、财权、人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各站所人员进出、调动、人事任免的权力全部收归乡镇,杜绝部门对乡镇人事权的干扰,确保乡镇编制和人员的收缩。另一方面,要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疏通“出口”。要在继续推行“末位淘汰”、“择优上岗”等现有干部人事改革方案的同时,尽快探索组织乡镇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打工、到企业和村上任职、搞山地开发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等新的干部分流方案,下狠心、动真格地抓好人员分流工作,真正建立起高效、精干的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