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问责调研报告第2页
财政财务的管理监督,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理好财,用好财。
5、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的威望和社会信任感。审计结果公示发布后,老百姓反映普遍良好,认为:“政府让老百姓知道纳税人的钱用在哪里,用得好不好,这是政府尊重群众知情权的表现,也体现了政府打造诚信政府、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决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年来,我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增强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认真履责的意识,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也为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但当前经责审计问责与结果公示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审计问责与结果公示制度的认识不统一
实行问责制度执行以来,虽然在各地掀起一阵又一阵的“问责风暴”,但无论是从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来说,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和代表人民群众的问责机构,都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从问责主体看,有的监督意识淡薄,不主动开展问责;有的执法执纪能力不强,对责与非责的界限把握不准,没有能力进行问责;有的党性观念不强,在问责客体面前缺乏勇气,不敢进行问责;有的“老好人”思想作怪,怕得罪人,特别是怕得罪重要部门和重要领导,不愿进行问责。从监督客体来看,有的认为建立和执行问责制,是组织和人民对他的不信任,甚至是向他所谓的权威挑战,从内心抵制问责;有的是个别主要负责人大局意识不强或者本身就不清白,怕对下级进行问责会导致“城门失火,殃及自己”,害怕执行问责;有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已经习惯了用权力来开展工作,习惯于“高高在上,唯我独尊”,容不下组织和群众对他们的监督,这些错误思想影响了问责制的建立和执行。
(二)法规滞后,问责与结果公示制度操作性不强
问责制度应该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连接制度。虽然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一些必要的操作程序上的规范还没有出台,缺乏操作性。
(三)先离后审,不能充分发挥问责及结果公示制度的作用
目前,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由于领导干部的工作变动有高度的保密性等原因,一般是已签发了领导干部任免职通知的同时,组织、纪检部门才发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书。这种“先离后审、先升后审”,或者是“边离边审”的情况,增加了审计工作难度,审计出的问题也成了“马后炮”,问责评议走过场,结果公示无人理,使审计效果大打折扣,不能充分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不能直接对干部任用产生影响。
(四)违规花样多,审计评价难,问责及结果公示效果不佳。在现阶段不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经济活动不公开、不透明,很多违纪、违法行为都是暗箱操作、私下交易,通常审计帐面难以查清,对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难以进行全面评价,具体操作上也无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问责及结果公示达不到预期目的。如:在固定资产投资中不进行招投标,资金管理失控,国有资产流失;支农、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乱收费,搞帐外帐,设“小金库”;非工资性开支比例过大,招待费超限额标准较多等等。这些问题以及违纪违规金额,很难划分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主管责任?没有一个划分的“标尺”。同时,有些以集体名义作出的决策出了问题,如何划分个人责任,领导对问题的知情程度,对个人责任大小的影响等,均没有可遵循的法规,无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标准,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审计评价不准确,因而宁愿把问题说轻一些,免得惹麻烦,使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影响。
四、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未到位,淡化了审计问责及结果公示的影响。主要原因是有些监督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领导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没有真正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二)各方监督未形成合力,削弱了审计问责及结果公示的作用。一是经济监督体系尚未完善,不够科学,各专业监督部门各自为战,各有侧重,客观上削弱了经济监督的整体效能;二是在经济执法中偏重经济上的处罚,而忽视制度上的健全和督促检查,而监督部门又得罪不起,只好认罚讨平安,花钱求事成;三是社会上存在的“经济要上、监督要让”的错误认识,歪曲理解“发展才是硬道理”,对经济监督部门冲击较大,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的职能,使得监督部门对违纪违规监督不力,查处不严,检查工作不深不透,揭露问题避重就轻,处理违纪问题灵活变通。
(三)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稀释了审计问责及结果公示的震慑力。一方面,党和政府仍缺乏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后的落实整改压力不大。许多问题的解决要依赖各级领导的批示,而领导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做出具体批示。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制度和工作安排下,审计机关本身既缺乏直接处理处罚的权力也缺乏跟踪落实的热情,使很多审计结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这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大多是审计机关本身无法改变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长足发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本是审计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提高对自身工作的要求,采取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借助社会监督的“外力”,克服法规不健全和制度局限等不利条件的自我突破,但因审计问责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导致审计责任结果公示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采取的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树立责任意识,夯实问责制度的思想基础。按照权力与责任对应的原则,正确认识职权与职责的关系。通过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政党、使命政党”,“责任政府、使命政府”意识,各个权力运作主体在思想上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力是公共权力,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权力,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重点问责范围及必须问责情形。围绕领导干部履责情况,注财政资金使用、重大项目资金走向、民生资金落实、政策制订及政府权力运行等情况进行问责。(1)以经济决策权履行情况为基础,重点问责重大经济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科学性;(2)从履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重点问责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从履行经济管理权情况,重点问责相关经济活动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有无违反内控制度、是否存在造成损失浪费等;(4)以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情况为内容,重点问责被审计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情况;(5)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政府负债情况,重点问责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情况和有无搞“政绩工程”形成超负债等。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需要问责的情形作了11项具体规定,明确凡属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违反财经纪律,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对私设会计帐簿、不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等情形必须问责。
(三)更加注重“四个”转变。1是注重“离任审计”向“任职审计”的转变。把离任审计的“一次性”监督,变成任中审计的“经常性”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凡拟提拔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干部,坚持“先审后离”,增加干部的责任感;2是注重将“集体问责”向“集体与个人问责结合”的转变。认真仔细分析区分前任与后任、主管与分管、指使与参与等等的责任;3是注重将“无序问责”向“有序问责”的转变。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把问责的范围、方式、责任搞明确,从而建立起有序的审计问责制度;4是注重将“独立审计”向“链条效应”转变。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职能有很多局限性,今后要加强与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的联系,在计划、实施、考核、监督和查处方面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环环相扣,形成紧密的“链条效应”,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找出一些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挖掘体制、机制、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升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率。
(四)坚持“凡动必审”的用人规则。“凡动必审”是党中央干部选拔工作的必须程序,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的甄别作用,必须坚持“凡动必审”的用人规则,采取“考审同步、先审后提”的用人机制。
(五)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众投诉体系。问责制的前提就是信息公开。因为问责制度是一系列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整合体系,它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所以,必须满足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建立多渠道、高效率的公众投诉体系,使民情民意能尽快进入监督机构的视听。通过公众的普遍参加以及积极回应,形成互动的动态问责,保证问责制度的全方位执行。
(六)加大及时查处力度。在公开问责评议中,群众如果对领导干部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将由审计机关将组织人员作出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发现审计对象有违纪违规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迅速进行立案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干部的查处结果在单位公开栏内予以公开。
六、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党管干部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创新事物,以“问责政府”为导向,以推动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管理水平为目标,对政府和政府各官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也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原则的基本要求。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与结果公示的主要目的在于深化领导干部职权监督,促进干部自我约束力,增强责任意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作用。为此,我们建议:
(一)完善问责与结果公示机制,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责审计工作正在由经济数据向科学履职转变,由责任评定向绩效评价转变。这就要求经责审计要改变以往的侧重于“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制定制度、规范管理”,“重单位轻人、对事不对人”的现象。要重点关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加强对执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关注民生等政策的审计;重点关注实施经济决策情况,重点审计有无违反决策程序、只关注当前政绩不重视长期效益和社会效果给国家造成损失问题;重点关注履行行政职责情况,重点审计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