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关键词]:基层行政执法难点对策
[摘要]:随着新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个崭新的现代化文明城区的雏形已初步展现。巩固新区的建设成果,创造一个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经济繁荣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区环境,将是每一位新区人努力的方向,也是新区各职能部门的任务重心,打造一支执法公正、组织严明的执法队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执政为民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作了认真细致地总结,结合部分地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成功经验,提出几点对策建议,不妥之处,恳请大家指正。
一、存在的难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有法可依”是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基层行政执法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实际工作情况看,立法环节与基层执法环节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立法的疏漏与缺乏可操作性给基层行政执法带来不少的困难,“有法难依”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1、立法和法律的修改滞后于实际工作
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注重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往往是经济发展进程中,某种(些)社会关系靠道德或舆论力量已经难以约束,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时制定,而此时这种(些)社会关系的恶化已经趋于定型,再用法律来规范这种(些)社会关系时,往往造成积习难改,法不责众的被动局面。还有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至今得不到修改,而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调查公司、保镖等新兴行业的出现,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可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迟迟未出台,给管理职能部门带来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计划经济时代就制定的,却至今得不到修改,其中的许多条款都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2、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部分法律法规过于原则,不具体和法定制度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便于执行;对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法定裁量权幅度过大,对义务性条款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例如:《环保法》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但地方政府如不履行这一义务性条款应负什么责任,何人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复杂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突飞猛进,复杂的社会关系纷纷产生,行政立法、执法控制却一时难以跟上,这就给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上流动人口增多、科技进步加快,一些隐蔽的、流动的违法行为甚嚣尘上。为了攫取高额的利润,许多不法之徒,利用法律的漏洞,大肆违法,给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许多违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的手段进行流动诈骗,相应的法律法规无明确的制约制度,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行政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强制措施
现行的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未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行政机关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行政机关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处于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行政执法机关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环境保护法中未授予环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在处理城市中未经审批的违法开水炉烟尘扰民问题时,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即便环保行政机关下达了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者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也只能等上105天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在此期间,周围的老百姓只能忍受烟尘带来的影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违法行为而束手无策。
(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不足,行政执法水平受执法者素质影响
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行政执法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成为阻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因素。在不少基层行政机关,虽然有执法的决心和信心,也有完善的法律支持,但是却由于人员编制少,执法经费不足,使得执法的效果大打折扣。例如,基层卫生监督部门往往担负着辖区内的几乎所有卫生检测、监督、组织指导医院、卫生院、做好疾病防疫控制工作,人员短缺、执法装备落后,严重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为了完成任务,只得降低执法要求。央视近日曝光的江西某县血吸虫病防治走形式主义,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所造成的。
基层行政执法者的素质以及受其影响的行政执法的水平也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阻碍。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行政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且熟悉其他相关知识。不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他们对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掌握不透,而且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更有甚者,有些基层行政机关还聘请一些文化程度低,又未经专业培训的低素质人员进行执法,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常有行政机关被告上法庭并败诉的事例见诸报端,往往正是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水平低劣所造成的后果。
还有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目无法纪或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谋取私利,吃拿卡要,不仅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五)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缺乏配合,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各领域,涉及政府各层次,所以行政执法不但要求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但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基层行政机关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在某些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中,公安、工商、环保、税务、市容等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互相踢皮球,谁都不想管,。工商部门只管发照、卫生部门只管发证、税务部门只管收税、而对于欺行霸市、违反治安、脏乱差的行为一概不管,听之任之,往往造成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造成执法的“真空”。
“发展是硬道理”,作为基层政府发展地方经济、造福地方百姓,本无可厚非。但是一些基层领导片面追求经济目标的增长,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置法律于不顾,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粗暴干预行政执法工作,加之现行管理体制深层次问题的影响,造成执法机关调查难、处理难、执行更难。某地基层工商部门经济检查科,年处理违法案件95%属于无证经营等情形,其他违法案件很少,究其根源,原来一些较为重大的违法案件,刚立案时不少领导的电话、条子就纷纷而至,使得具体办案人员无所适从,一面是法律,一面是地方领导或顶头上司,考虑自己的今后的工作、生活,不得不以牺牲法律来平衡。
还有的为了维护部门或自身的利益,不惜以牺牲法律来获得,如许多违章搭建正是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建设的。
(六)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都开始重视建立有效可行的执法监督体系,比如开展全国性的执法大检查、有的地方在执法中实行“查处分离”制度,进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等,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总的来看,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认识不够,缺乏可借经验,因而行政执法,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仍不健全。一是绝大多数基层行政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这就难以正常开展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漏洞。二是除少数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实行“查处分离”的制度外,多数行政执法部门的同一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做出案件的处罚决定,这种查处一条龙,无任何监督制约的执法行为,不仅不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也不利于廉政建设。三是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少量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或由法院进行审理做出判决外,那些大量未被复议或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却长期得不到复核和审查,这就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那些不当或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四是执法与否、执法好与坏都一样,缺乏对执法行为的奖惩机制。
二、对策研究
基层行政执法难早已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必须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必须做到:
(一)加强和改善行政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许多法律不能及时制定,这就需要加快中央的立法步伐,特别是加强地方的立法工作,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对法律法规的需要,前提是坚持地方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原则。尤其是江苏、上海等沿海发达城市应加快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既可以照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又可以提高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上海市政府已经制定并施行的《苏州河管理暂行条例》,为苏州河的综合管理创造了必要的执法保证。
信息化的今天,基层执法人员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总结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借助各种媒介,将合理化建议反馈给立法工作人员,促进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清理、编纂、立、改、废工作。
(二)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人、财、物是行政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任何一项的欠缺,都会成为影响行政执法的重要因素。因此,基层政府应该充分保证行政执法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架筑合理的人才结构、配置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同时还应该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使其安心于执法工作。
具备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还必须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教育,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职责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勤政廉政。三是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培训,结合竞争上岗制度,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执法队伍,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