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优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依法保障优抚对象权益、是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举措。总的来看,优抚工作在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将优待军人及其家属工作放在一个特殊位置上,作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优抚保障体制的基本内容、保障模式、运行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优抚对象的要求,难以维护好优抚对象的权益。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优抚保障工作,是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重点优抚对象876名:其中伤残人员(其中包括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107人;“三属”人员(其中包括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13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2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7人、农村籍和城市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72人、年满60周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35人及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16人。
二、工作落实情况
(一)抚恤优待政策得到落实。近年来,国家给予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平均每年增长15%左右,我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较好的落实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别是我市实行了城乡“一体化”,取消了“三属”的城乡差别,均执行城市标准。如:7月1日伤残抚恤标准为3786元—35969元。同级我市标准高出国家标准2979元;三属抚恤标准为9465元-11358元,执行城市标准后,我市标准高出国家标准5328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厚爱。
(二)优抚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定补金普遍采用“民政造册、财政核准、个人持卡、银行发放”的“四位一体”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保障了每个季度将优抚金准确、及时、足额、便捷的发放,这一模式为广大优抚对象所接受。
(三)优抚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实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落实了1-6级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农村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离休干部医疗门诊费的100%、90%的标准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40%、30%的标准,为1-4级残疾军人发放医疗补助金和伤残护理费。现在我市在乡的重点优抚对象大部分已经年迈体弱,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又面临疾病多,医药费开支大,考虑到这些,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局领导提出要加大门诊补助比例和大病住院报销比例,门诊补助由的500元-800元提高到现在的1000元-元;制定《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住院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后自付的医疗费用和门诊治疗费用,自
付、部分按照90%、80%、70%给予不同的报销比例。
(四)建立服务保障体系。我局对在乡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一对一帮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和社会帮扶活动,及时了解优抚对象的心里想法,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于长期瘫于床上、身边无儿女赡养和抚恤补助金不足以改善自己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的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在足额发放抚恤补助和实行优抚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依靠定补生活仍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优先为其办理低保,或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
(五)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特别是每年的“八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政府广泛开展了入户走访慰问功臣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送去慰问品和慰问金。
三、优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市个别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特别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相对来说更低。如目前在乡老复员军人抚恤补助标准为7224元,平均每月为644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为3600元,平均每月为300元。这只是作为生活补助,但目前在乡的老复员军人均已是七、八十岁的高龄,大多已没有劳动能力,有的还疾病缠身,此项生活补助基本上可以说是他们主要的收入。由于自身的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加之现在的物价水平等因素致使他们生活拮据。目前农村五保户、高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社会其他群体生活待遇政策不断调整,保障待遇逐年提高,如今社会部分弱势群体的补助标准已高于部分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三属和参战参试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引起优抚对象心理失衡。如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365元/月。此外,农村五保户是以家庭为单位享受救助待遇,只要认定为成员单位即可享受救助政策。重点优抚对象仅是自身享受国家优抚政策,自身生活、医疗基本能够保障,但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配偶一般都无工作单位、年龄均偏大,生活、医疗不能够完全保障,尤其是生活方面还要依赖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生活补助,无形中降低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
(二)“看病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目前我国大多地区都建立了优抚医疗保障制度,我市也为优抚对象参加了医疗保险,并实行了“一站式”结算服务,缓解了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但“看病难”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各类重点优抚对象虽然分别参加了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但重点优抚对象由于普遍年老体弱,90%以上的优抚对象是患有慢性病,不适合住院治疗,以药物来维持,而我市的医疗门诊费每人每年只有170元-200元,远远不能满足看门诊的实际需要。只有住院,费用才能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报销,大多数的优抚对象还是被大额的、经常性的医疗费用挤占了生活补助,无形中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标准,甚至出现了因病返贫的现象。
(三)彻底解决“住房难”问题。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是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始终关注的民生问题。多年来,民政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多措并举、完善政策、重点突破,已解决了绝大多数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问题,但我市仍有个别优抚对象还住在老屋旧屋。原因是有的老优抚对象由家人轮流照顾,无固定住所,导致出现了改造房屋后仍然居住破旧房屋的状况;还有个别老优抚对象,房屋被家人挤占他用,只能居住到破旧房屋。
(四)缺少工作经费及工作用车。我市大部分优抚对象年老体弱,缺乏关爱,还有部分优抚对象妻子瘫痪、死亡,子女外出务工长年不回家,自己的吃饭、穿衣、生病等生活都缺乏照料,生活极其孤独。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平时很少有人看望,没有优抚工作经费,更没有车辆配置。这对我们平时开展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工作难度较大,因没有交通工具,工作人员步行入户费时费力,影响了优抚工作的效率。
四、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大幅度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今年来,国家逐年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但标准的基数低,增长慢,在物价不断上涨、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现行的7224元/人/年(在乡老复员军人)、3600元/人/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已不能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规定,参照我市农村人均纯收入9304元/人/年,建议给这部分没有达到人均生活水平的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标准为1元-15000元/年/人,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与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科学管理。落实优抚政策、提高优抚保障质量,加大资金投入是关键,管好用好资金是保证。需要制定必要的政策规定,探索多种投融资渠道,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关爱、关心革命功臣,支持优抚工作,为广大优抚对象献爱心。进一步加强优抚保障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对优抚对象身份认定、档案管理、资金发放、过程监督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防止优抚保障资金的流失和冒领。规范优抚对象年内自然减员结余经费管理使用,建立优抚基金。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坚决防止截留、挪用和贪污等情况发生。
(三)加大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的力度,实现为民解困。一是积极探索提高优抚医疗保障水平新途径。大力推行优抚医疗“一站式”医疗即时结算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健康信息档案、完善优抚对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结算报销程序。针对部分优抚对象“平时吃药难”的问题,结合实际在医疗补助资金中适当安排重点优抚对象日常医药费用,利用“八一”、春节走访慰问等时机,有计划地为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临时医药费和安排体检查病等具体措施,确保国家和省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地用在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上,坚决杜绝滞留和流失。二是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采取多种途径加大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力度,按照逐户普查的办法,切实摸清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情况的底数;采取争取政府投入、集中使用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等办法,解决建房、修房等资金问题。三是妥善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着眼维护和谐稳定,本着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优惠”原则,积极妥善地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问题。将生活在低保边缘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求助范围。对其生活困难的遗属也要优先考虑她们的基本生活,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
(四)充分发挥我市“居家养老”平台优势。将全市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b类服务范围。特困的重点优抚对象,每月除政府给予的服务补贴外,剩余服务补贴有优抚专项资金支付,对70岁以上特困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真正的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标。
(六)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墙报等宣传方式将优抚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定期组织对优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解决在实践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好相关指导工作提高优抚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