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关于财税体制)
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心得体会:突破关键环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方位改革,如何贯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笔者认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财政作为政府活动的物质基础,其收支范围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范围和资源配置作用在经济上的反映。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职能既存在“越位”问题,同时也存在“缺位”和“不到位”问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情,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一般性竞争领域,财政可以逐步退出;要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决定、能办好的事都要交给市场和企业。政府要以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标准来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凡是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领域,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通过有进有退的调整,增强财政的公共性,把财政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不是把财政资源配置到市场可以解决、明显具有逐利性的竞争性领域,从财税体制上建立起防范政府职能自我膨胀、无限扩张的有效制约机制。
健全中央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应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划分为全国性、跨区域性、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合理界定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在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前提下,按照明确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匹配财力的思路,来统筹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和财力配置,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目前,在基层政府普遍存在事权支出责任偏重,财力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移或者是财力财权的下放,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把加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更好地发挥财税体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由于实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中低收入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财政转移性支出,财税体制本身具有“经济自动稳定器”和减缓收入差距过大的“缓冲器”的作用。目前我国收入差距拉大有各方面的原因,但也反映出财税体制再分配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方面在财政收入端,应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同时完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另一方面在财政支出端,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方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防范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更好地发挥财税体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通过优化财政投资结构、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和财税政策引导,抑制产能过剩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引导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在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又不会造成重复建设的基础设施领域加大公共投资力度。在税制改革方面,应在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改革资源税,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同时,把税制改革与结构性减税有机地结合起来,适当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费负担,继续推进税费改革。努力构建公平、高效、简洁的税收制度,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为企业和个人的事业发展拓展更广阔的空间,增强做大“蛋糕”的积极性,让经济发展的动力更多地来源于市场、企业和个人。
通过财税体制改革推进财政预算改革,实现财政公开、民主。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财政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公共财政应该是公开、民主的财政,是一种广大人民能够进行民主参与和管理的财政运行模式。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在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方面有所突破,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不仅有利于严肃财政纪律,提高资金效率,而且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