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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实践与思考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8

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实践与思考

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治本”内容。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区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延伸和深化调解网络体系,探索一条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型机制和有效途径。下面,笔者就近几年我区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践,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在民营企业构建人民调解组织。
一、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成因
现阶段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它在扩大经济总量、增强经济活力、拓展就业空间、增加群众收入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内部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这是因为:(一)民营企业人员成分构成复杂。职工中既有当地劳动力又有外地打工者;既有农业人口又有城区居民;既有作为管理者的老板,又有作为被管理的职工。人们来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生产经营理念、生活方式、法制观念和思想状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现实的差异极易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二)少数民营企业不重视规范经营。追求最大利润的生产经营指导思想,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在管理模式和经营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短视和违规做法,因而引发了诸如因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工伤事故等矛盾纠纷,致使民营企业中各种民事矛盾、经济纠纷隐患的存在。这些隐患绝大多数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等特点,直接涉及企业与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仅影响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因素,也给整个投资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化解民营企业中存在的矛盾和纠纷,更好地团结和建设职工队伍,凝聚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于民营企业显得越来越重要。有鉴于此,下半年我区开始探索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使其成为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预防犯罪、促进民营企业稳定的有效载体。
二、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步骤
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在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有一个被民营企业经营者理解和接受的过程,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不能操之过急,否则适得其反。因此,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情况下,不失时机地向民营企业经营者宣传新时期构建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其认识,使民营企业切实感到成立调解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构建人民调解组织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抓好试点,以点带面。为使民营企业学有先进、看有典型,先确定六个民营企业建立民调组织作为试点。试点企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按照要求拨经费、腾房子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试点期间,司法行政人员多次深入民营企业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并组织力量对试点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进行验收,使试点民营企业调委会全部达到标准化调委会的要求。
3.全面动员,整体推进。借鉴试点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成功做法,召开动员和布置会全面推进这项工作。要求百人以上的民营企业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并做到“五个落实”:一是落实调解工作网络;二是落实调解工作制度;三是落实调解业务规范;四是落实调解工作系列;五是落实调解工作经费。至此,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在全区全面展开。
4.规范管理,成效明显。在抓好试点,整体推进的同时,到外地学习借鉴民营企业成立调解组织的好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对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硬件和软件进行统一规范,确保调解组织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实践证明,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建立,拓展了矛盾纠纷信息渠道,有效预防和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促进了社会稳定,又优化了我区的投资环境。截止目前,全区百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全部建立了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建设的加强,促进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下半年以来,我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纠纷516起,受理调处涉及企业职工之间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劳资纠纷467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453起,成功率97%以上,避免群体性上访34起391多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5起。
三、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模式
实践中,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及我区实际,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有利于调解组织职能发挥、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四项原则,采取多种模式,设置民营企业调解组织。
(一)独立式。适宜于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矛盾纠纷多的民营企业。调委会主任由文化程度较高、政治素质较好、群众威信较高、公道正派的中层以上领导担任。委员由工会、保卫、行政等部门及职工代表组成,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纠纷信息员。
(二)联合式。根据一些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依托民营企业工会、妇联、团委或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并按照相近职能联合开展工作的原则,与企业工会、妇联、团委或党组织共同开展工作。
(三)复合式。对规模小、人数少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由社区(村)调解委员会统一管理,企业设调解小组或调解纠纷信息员,形成区管街道、街道管社区(村)、社区(村)管企业的复合式管理模式。
(四)统建式。适宜于工业园区、外资经济园等企业。在工业园区、外资经济园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园区内企业设调解小组或调解纠纷信息员,统一接受园区联合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四、发挥调解组织作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实践表明,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必须做好涉及企业安全生产、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稳定等工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在这种“大服务、大调解”的思想指导下,我们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调”是手段,“防”是关键,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一是抓预测,搞好事前防范。企业的纠纷具有突发性和特殊性,表现的形式也呈多样化,但并不等于不可预测。调解组织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超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并经常研究常见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掌握各个时期易发纠纷的规律,对纠纷动向采取抓住重点,责任到人,处置得当,使纠纷丧失滋生的温床,纠纷的发生率大大降低。
二是抓规范,实行依法管理。依法治企是确保企业繁荣昌盛的关键。现代企业在项目选择、投融资、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生产、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无不涉及法律问题。只有强化法制,提高职工整体法律素质,才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环境稳定,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因此,对企业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实行依法调解,并严格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三是抓排查,实行跟踪防范。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是防止纠纷激化的有效措施。民营企业调解组织采取定期排查和适时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引发的内、外部矛盾纠纷进行跟踪防范,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力争做到纠纷重点对象清楚,重点纠纷动态清楚。
四是抓治本,强化法律意识。民调工作调解员既是纠纷调解员,又是法制宣传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纠纷调解成功后及时加以宣传,能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由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增强了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减少了企业的矛盾纠纷,优化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五、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思考
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笔者根据这几年我区的工作实践,结合民营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实际情况,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是要完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企业经营者要从思想上进一步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身体力行的支持本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为企业调解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只有思想意识不放松,真正做到常抓不懈,才能促进企业民调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是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网络和制度。企业要进一步构筑和完善适应民营企业发展要求的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统计、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其调解工作水平和法律意识,使之真正成为一支学习型的调解员队伍。
三是建立民营企业调解工作责任制。民营企业要实行重大矛盾纠纷责任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要挂牌督办,对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要事先做好各种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能控制住,不使事态蔓延扩大。
四是真正发挥调解组织参谋助手的作用。民营企业调解组织具有人熟、地熟、信息灵等优势,可随时从各方面掌握纠纷动态,通过企业调解组织这一纽带向政府反映企情民意,让政府了解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在职工、企业和政府之间搭起“连心桥”。要充分发挥企业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真正当好企业的参谋助手。
五是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调解组织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六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调解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指导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为企业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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