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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金融机构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17

县金融机构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县金融机构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本文摘要】当前形势下,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在全国范围的推开,县域金融服务如何更有效地为农村经济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更切实地搞好与农相宜的配套政策;更完善的提供安全、快捷的资金流动是金融系统发展的重要途径。不断探索和实践县域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行业增强发展动力,提升竞争水平的关键,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以甘肃省合水县为例,对当前县域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对策及建议。

一、合水县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情况
合水县位于甘肃东部,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县辖9乡3镇,5个社区居委会,80个行政村,498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7.0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4.9万人,总土地面积2941.79平方公里。全县现有贫困乡镇6个,重点贫困村64个,贫困人口5.1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30%。依靠金融贷款,扶持和发展壮大农业及农村经济,对于促进本县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向大中城市转移战略的实施和农业发展银行受业务职能定位的限制,农村信用社已发展成为支农的“主力军”。自以来,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力开展“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信用农户”工作,有效地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截止底,已完成2.7万农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农户经济档案2.5万户,评定农户信用等级2.1万户。创建信用乡(镇)2个,信用村24个。授信总额达0万元,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32921万元,余额达22652万元(见表)。
合水县农村信用社历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情况表
(单位:万元)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农信贷投入的持续增加,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县域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国有银行重心上移,农村信用联社“一农”难支“三农”。按照集中化管理的要求和效益原则,工、中、建、农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业务重点逐步向大中城市转移,相应撤并了县级机构网点,服务功能齐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上不介入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金融机构绝对数量明显减少,导致目前县域能为农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孤军奋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功能弱化的问题日益显现。
(二)金融信贷服务功能锐减,农村资金外流情况严重。随着农村经济产业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但银行普遍缘于信贷权限上收、风险与收益的欠均衡等因素影响,将信贷投向聚集于大中型企业、优势产业,而放弃亟待融资投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民营小企业,加之邮政储蓄量的大幅增加带走大量资金,使金融信贷服务功能锐减。截止4月底,合水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80343.5万元,比年初增加10344.5万元,贷款余额52082.2万元,比年初减少4621.3万元,存差28222.1万元,按存贷比75%计算还可投放21166万元;县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存款余额33474.2万元,贷款余额16901.2万元,存贷比仅为50.5%,同时根据调查发现辖区的贷款仍将减少,上存还会增加,农村资金持续外流。
(三)金融部门服务手段单一,政策性金融支农弱化。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产业化、市场化程度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但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职能未充分发挥。目前,合水县仅存的农业发展银行,其业务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作用乏力,亟需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同时,农村金融部门缺少服务品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低下;保险业对农业的介入程度低,在农村仍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金融机构门槛过高、农民贷款难等问题仍然存在。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底子薄,历史包袱重,在银行贷款的陈账、滥账多,农民拥有的土地、房产等财产均不能用做抵押,缺乏有效的贷款抵押品,形成贷款难;加之银行资金运作考核周期与农业生产周期的不相适应,造成农业生产资金的青黄不接,农民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县域企业普遍存在信用观念淡薄,还贷意识差的现象,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大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而且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设立、兼并、重组过程中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后管理难,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和贷款投放信心,致使金融机构不断提高放贷条件,出现了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银行“放贷难”的尴尬局面。
三、县域金融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当前,县域金融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应当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结构,统筹考虑、协调推进,构建一个分层服务、互相补充,又适当竞争的多元化金融体系。
(一)要提高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服务水平。
首先,要重新构建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系。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上级行要适当下放给分支机构一定的贷款权限,摒弃“贷款零风险”的不实际想法,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县支行要善于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主动培养和支持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对于中小企业这一庞大的客户群,要分类指导,改善服务质量,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其次,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直接服务于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立足实际,进行重新定位,拓展业务范围,强化政策性银行职能。要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金融支持任务承担下来,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基本贷款支持,发挥主导作用。农业银行的城市化导向和业务转移不应成为其忽视农村市场的借口,应本着“反哺”农业的角度,自主地对农村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进行支持;要在加快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把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健全县域金融服务网络,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增加对县域经济的贷款支持,使其全面担负起政策性金融的责任。
其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要牢固树立为现代农业服务的思想,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和层次,在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想方设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将信贷支持重点从流通领域向生产领域转移,改变以前业务单一的局面。就合水县实际而言,主要是大力支持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现有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县域金融机构在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金支持力度外,还应围绕改善农民生存和生活环境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要改善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条件,特别是解决好受高等教育的资金需要,采取各种方式,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范围和受益渠道。要改善农民的医疗卫生条件,解决好农民看病难的问题。要逐步探索开办医疗险种、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的抵御风险能力。
(二)激励和促进更多的地方性中小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县域金融良性发展的机制和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改善县域融资状况所必须的基础环节,而且需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发挥优势,通力合作,配套联动,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氛围,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使县域经济的发展建设走向良性循环。要尽力为金融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大力支持基层商业银行保全和维护债权,加大对欠、赖、逃债行为打击力度,调动基层行信贷积极性;尽快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县域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要改善执法环境,支持保全,维护债权,努力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要制定具有强制性的金融政策和扶持性的财政政策,疏通金融对农业的支持渠道。一方面,制定具有强制性的金融政策,防止农村资金的严重外流。县域内各金融机构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抓紧制定县域内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其农业贷款的投放比例,也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投放;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和试点工作,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另一方面,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其对农业的支持。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金融支持所产生的资金风险应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贷款方共同承担。这当中金融机构不仅是投放资金的银行机构,也包括开办农业险的保险机构。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可以有效地克服农业贷款中存在的超额风险,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农村借贷成本高造成贷款难的问题。应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合理构建支农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由财政划出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户投保的保险金。
(三)促进民间借贷等其它形式农村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合法规范化。
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制订适应其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体、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在管理机构进行登记,负责监督民间借贷行为,将其纳入国家监测范围,鼓励并促进其发展,缓解“三农”需求对金融的压力,形成对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的趋势,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最有力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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