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温家宝总理5月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讲话精神的体会
学习温家宝总理5月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讲话精神的体会
5月4日,在这样一个具有纪念意义的节日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我有幸参加了总理与青年学生的座谈活动。一个多小时的座谈里,总理对于法治精义的阐发与把握精准、到位,对于法治的内涵与精神,法治建设的外部条件与内在机理,既有纵横捭阖、引经据典的宏观论述,又有条分缕析、直面时政的细致点评,让法律学人备受鼓舞,也深受启发。座谈会结束后,我仍然沉浸在总理对于法治深刻的论说与生动的阐述之中,写下这些体会,作为一个思想的记录、整理与汇报。
总理的讲话在内容上层层推进,在逻辑严丝密缝,在结构上如行云流水,综观总理关于法治的论说,为我们非常清晰提炼出三个层次分明的重要命题:一、法治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二、法治是一种良法之治;三、推进良法之治的建设是政府的良心。
(一)法治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总理首先指出:“法治的重要,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我们常讲,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就是发展经济,促进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重要的基础。”这样一个判断实际上非常深刻的指出了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地位正体现在小到定分止争,大到宏观社会发展,都需要依靠法律的权威与力量来予以保障。总理的论说表明了国家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决心与姿态。
(二)法治具有良法的品质与精神
有法律不等于行法治。行法治需要法律本身拥有一种精神内涵与气质,总理精辟地将法治精神概括为:(1)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一切组织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下行动。(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公平与正义。总理的概括深刻揭示了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笔者以为可以总结为法的效力品质、法的运行品质与法的内容品质。按照总理的论说,法的效力品质最重要的就是权威与平等。法要成为社会生活与国家生活中最终、最高的判断力量,具有权威性,这尤其又表现在宪法与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同时法的效力还要适用于其范围内的一切个人与组织,具有平等的美德;法的运行品质总理引用了法律人熟悉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从理论上进一步明确了这十六字方针的内涵,而且从法治精神的高度指出法的运行需要从立法到法律责任追究各个环节的通畅与严格,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引意义。总理表达的第三个重要主题就是法的内容品质:“公平正义,是社会和一个国家的首要价值”。“就是立法须公,执法须平。其实公平正义在法律上是最为突出的,它的反面就是徇私枉法。”也就是说,法治的最终价值在于实现一个社会立法公平与执法公正的治理状态。
(三)推进良法之治的建设是政府的良心。
作为宪法与行政法的博士生,总理这一部分的阐述对我更具有鼓舞与指引的作用。“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总理高屋建瓴的话语充分论证了我国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与重大使命。而如何发挥这样一个重要的作用,总理指出,需要领导干部具有为民的思想,需要法律人处理好法与道德的关系,更需要制度的建设。尤其是总理提到的法律人既要“明法”,又要“明道”,实际上指出了法具有超越性的品格,以道德为基础,而不仅是权力的产物;对于制度建设的强调,则体现出总理讲话务实的精神,抓住了法治的非人格本质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对于行政法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