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基层干部工作职责
乡村基层干部工作职责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免除农业税后,乡村干部的职能将由行政性向服务性转变,对乡村干部职能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解决和发展生产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规范乡村两级干部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特制订本条款。
第一条,坚持党管农村工作的重大原则,乡村工作的重心要放在“三农”工作上。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履行公职,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树立服务型政府的形象。
第五条,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市场经济、业务技能的学习,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加强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组织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倡导文明新风。
第九条,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第十条,团结和带领群众因地制宜找准发展经济的路子,引导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
第十一条,进行政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评议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二条,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次序的稳定。
第十三,积极推进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在执行公务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正视实际情况,体贴群众,关心群众,主动负责、准确详细地回答群众提出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不越权、越级、侵权,不推卸责任。
第十六条,讲究办事效率,珍惜时间,快节奏工作,分清任务主次,明确轻重缓急,妥善安排工作,充分利用时间。
第十七条,做群众工作,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能以权压人。
第十八条,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耐心调解各公文写作种矛盾纠纷。
第十九条,引导和带领群众学科学、用科学,提高科技素质。
第二十条,抓好防灾抗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共乡委员会
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