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厅规划财务处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安排及措施
商务厅规划财务处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安排及措施
根据我厅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和安排,规划财务处针对我厅查找商业贿赂的9个重点问题,结合本处室岗位实际,决定从已有的部分商品进出口配额管理、部分商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厅本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和全省商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等六个主要业务入手,以“公开、透明、加强监督”为总原则,明确责任与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具体环节,把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规划财务处防治商业贿赂的总体安排
(一)规划财务处处长是处室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处内各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分管副处长就所分管业务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第一责任,并对处长负责。业务经办人就其所负责岗位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具体责任,并对分管副处长负责。
(三)由规划财务处处长主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处内业务碰头会,加强工作汇报交流,积极开展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反映和处理工作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规划财务处防治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
(一)部分商品进出口配额管理
1、公告公示。每年9-10月份,将商务部有关申报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的公告在厅网上公示。
2、直接下达。商务部于次年元至二月份下达年度配额进出口商品总量,由商务部直接将进出口配额下达分配给申报企业。
3、严格办理程序。依据商务部下达给企业的进口配额分配文件,企业凭市州商务局签暑意见的介绍信,方可办理办理部分商品进口配额证(出口配额证在外贸处或特办办理)。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对企业发放“办证指南”宣传册,并将“企业办事指南”公示,方便企业了解办事程序及有关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分管副处长:陈昌武;经办人:邓小云
(二)部分商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1、严格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受理企业申请办证。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必须及时受理,并告知取证时间,在获得商务部网上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企业。
2、从“服务企业,方便企业”出发,规范申报和领证时间,及时与商务部沟通,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3、减少办事程序,实现限时承诺。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对企业发放“办证指南”宣传册,并将“企业办事指南”公示,方便企业了解办事程序及有关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分管副处长:陈昌武;经办人:邓小云
(三)厅本级政府采购
1、决策与执行分开,采购和付款分开。我处转发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及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鄂商规[]2号),成立了由张忠宝副厅长为组长,规划财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察室、后勤中心及相关采购处室(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明确了机关内部的政府采购程序,做到了决策与执行分开,采购和付款分开。
2、规范操作程序。我处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了相关操作程序,做到了严格按政府采购计划上报,严格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询价,严格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组织验收,严格按合同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3、自觉接受监督。政府采购的全部过程都要厅监察室、采购单位及厅内相关采购处室参加,以便加强监督,防范商业贿赂发生。整个程序结束后,在采购资料归档的同时,准备一套相关资料送监察室备案。
4、分管副处长:蔡子政;经办人:朱丽艳
(四)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从起实行省、市(州)、县三级管理。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使用计划,共同商定省级使用部分和分配市州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2、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计划评审和资金额度分配,最后由厅党组集体批准决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由厅监察室全过程监察。
2、项目计划及相关结果在厅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对各省资金额度分配原则和厅党组决议分配使用资金,杜绝暗箱操作的发生。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
4、分管副处长:陈昌武;经办人:杜辉
(五)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1、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操作程序严格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鄂商规[]35号)和《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鄂商规[]48号)规范执行。
2、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资金分配做到“三统一”: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项目评价标准和统一评审程序,坚持由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由厅党组集体决定的公共资源分配原则。
3、评审过程由厅监察室全过程监察,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分管副处长:蔡子政;经办人:杜辉
(六)全省商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
目前这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国有产权转让。为防治商业贿赂,我处采取积极措施,把好国有产权转让的“三道关”。
1、规范审批关。对直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转报省国资委审批。
2、严格资产评估关。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年第号令)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程序到省国资委办理评估备案手续。
3、公开交易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4、分管副处长:蔡子政;经办人: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