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
自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已成为基层人民银行机构一项重要职能,为有效履行这一职能,人总行先后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实施办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负有具体实施落实的基层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尚存在着机制不够完善,很多工作难以到位的现实。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能,担负起国家赋予的反洗钱工作重任,人民银行系统应尽快完善反洗钱机制,切实有效地承担起我国的反洗钱工作重任。
一、 当前人民银行反洗钱组织体系现状
(一)缺乏反洗钱的专项法规,涉及反洗钱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反洗钱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为:一是新刑法第191条规定“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前者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窄(实际上在我国,有可能洗钱的资金更多地来源于贪污受贿、盗窃诈骗等),不利于银行识别和判定洗钱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后者又仅属于金融机构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处于行政规章层面,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与此同时,目前人民银行所组织的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基本上还停留于金融领域层面,且反洗钱工作还面临一些法律界定的矛盾,如对大额资金交易监测报告义务与为储户保密原则的法律规定的冲突等。所有的这些,都急需一部综合完善的《反洗钱法》来加以指导和调整。
(二)对反洗钱工作认识肤浅,重视不够,缺乏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由于反洗钱在我国起步较晚,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概念,且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十分强的工作,不少同志对反洗钱知识仍一知半解,认知程度不高,甚至还认为反洗钱工作没什么好干的,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警惕,对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视程度和敏感性不够。
(三)反洗钱日常操作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规程。基层行反洗钱人员对洗钱交易的一般过程研究不够深入透彻,对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的掌握不是很明晰,对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组织体系、工作内容、运作方式基本没有形成明确可行的工作思路,要么是充当档案保管员角色被动地收集保存交易报表,要么是等待观望上级行现成的工作模式出台,不能主动地根据“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细致地开展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工作,仅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收集了资料而不能发挥价值,往往是事倍而功微,离主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客观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四)缺乏严谨的组织体系和反洗钱运作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基本上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反洗钱工作多数挂靠在保卫、营业室、办公室、会计、内审等不同部门。各金融机构虽然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主要经办人员基本为兼职,且指定不同的部门负责反洗钱业务,日常工作的组织仍处于松散的状态。与此同时,目前缺乏统一的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人民币和外汇的反洗钱工作分别由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承担。而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分设后,基层人民银行为执行反洗钱规定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会与银监会出现较大冲突,相应的违规处理也面临矛盾,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的处罚措施包括,可由人民银行“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事实上,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调整,基层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处罚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而且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与社会其它反洗钱有关部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基层的反洗钱组织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是人民银行在孤军奋战,给工作的深入开展增添了很大难度。
(五)反洗钱的专项培训不足,业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反洗钱技能。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还必须培养通晓法规、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的金融从业人员。许多基层人民银行虽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活动,但由于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培训只能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相应的反洗钱金融从业人员多数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而且很容易被洗钱犯罪利用。
二、对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反洗钱法》的立法进程,完善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尽快制定出台一部综合完善的《反洗钱法》,对于推进我国的反洗钱进程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应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同时,还应以《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由目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特定的非金融行业以及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领域,逐步将范围扩展延伸覆盖到所有经济领域的各类主体,用法律形式确立人民银行、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联动的反洗钱协调机制。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与洗钱有关的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审查和处罚力度,并对金融机构不报、假报信息、故意规避申报或为客户以虚假资料开立账户等违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金融机构认真负责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反洗钱责任意识。反洗钱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无论是和发达国家成熟的反冼钱体系相比,还是和花样不断翻新的洗钱犯罪作斗争,我们的反洗钱征程,路还很长。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因此金融机构始终处于反洗钱斗争的第一道防线。我们不仅要在各个金融领域中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认识反洗钱的危害,树立反洗钱责任感,切实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同时还要以电视、广播、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阶层和全体社会公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和敏感度,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能动作用,使洗钱犯罪无所遁形。
(三)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为了更好地履行好央行的反洗钱职责,防范反洗钱工作出现各自为战的散乱局面,人民银行应该形成一套有效统一的反洗钱工作运作模式,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工作规范,明确反洗钱操作的业务流程。根据洗钱犯罪的资金运作规律,在非法资金开始进入金融机构的领域,到在特定领域内划转模糊资金性质及来源等,到将非法资金“漂白”并最终流出该领域的各个环节上设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圈定容易滋生洗钱犯罪的业务环节。作为反洗钱前沿阵地的金融机构,尤其要注意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以严格贯彻执行存款实名制为重点,切实把好洗钱犯罪的进入关;二是以加强和完善银行存款结算账户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密切关注账户的异常交易变动,避免企业账户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认真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减少现金交易流量,降低社会公众的现金交易偏好,有力地堵截非法资金的顺利“漂白”退出。同时,人民银行不仅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合规经营,还要加大反洗钱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严肃处罚,并积极争取银监部门的配合,促其强化对有关业务的监管。对于各金融机构之间为拉业务、拉客户而采取的各种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做出处理,鼓励规范经营和有序、正当竞争,使洗钱者无机可乘,堵塞反洗钱的业务漏洞。
(四)建立统一的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建立统一的组织体系是顺利开展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前提,目前人民银行大部分分支机构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支付结算部门的工作职能,基本没有统一设立单独的反洗钱职能部门,与其承担的大量且专业化的反洗钱工作不相适应,也不利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形成反洗钱专业化队伍,尽快单独设置反洗钱专门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并使之具有一定独立性、权威性,是当前进一步开拓反洗钱工作局面的重要保证。此外,人民银行还应积极完善与社会各方的工作协调机制,一是与政法部门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要以加强与政法机关的联系为后盾,密切与公、检、法、司的联系,定期协商反洗钱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实现金融部门与政法部门的通力合作;二是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由人行、银监、商业银行、公安等单位参加,统一部署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工作举措;三是会同银监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把反洗钱开展情况切实与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对反洗钱工作不力且不服从整改的,人行可建议银监部门实行责任追究,直至取消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面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的实际困难,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其交流沟通,积极化解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与承担反洗钱工作任务的现实矛盾,引导基层金融机构正确认识和理顺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反洗钱的有关法定职责义务。同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人民银行也要积极为金融机构排忧解难,通过宣传、服务、协调,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反洗钱投入成本,化解因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产生的各种矛盾。
(五)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鉴于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队伍素质偏低的现状,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明确不同层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技能。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采取主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知识通俗读本》、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及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的实际技能,尽快培养出一批具有反洗钱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