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体制问题的研究第2页
达到精兵简政的目的,效果较好。他们的基本路子就是实行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合一改革”模式。实行“四合一改革”以后,乡镇领导职数由过去的21—23名,减少到9—13人。根据我市的情况,可以考虑所有乡镇领导实行党政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和人大主席,副书记兼任副乡镇长,乡镇不设政协机构和职数。按照乡镇人口、财政收入和面积三项综合指数划分乡镇类别,将乡镇分为一、二、三类。一类乡镇配备党政领导11人: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7名,党委委员3名;二类乡镇配备党政领导9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6名,党委委员2名;三类乡镇配备党政领导7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4名,党委委员2名。二是精简乡镇内设机构和人员。按乡镇职能,乡镇机关内设六办,即党政办公室:负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工作协调、机关日常运转;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农村共同生产事务管理和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包括司法、稳定、安全生产等;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民政、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财经管理办公室:负责财政税收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每个办公室根据乡镇实际情况核定行政编制2—3名。三是精简乡镇站所机构和人员。将原属于乡镇管辖的七站八所分为两类,中介服务性一类的“站、所”,全部推向市场,具有一定行政职能、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解决的“站、所”,进行撤并整合,整合以后,可设3个站,即农技水管站、动物防疫站、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站,林区乡镇可以考虑设立林业站,根据乡镇大小,每个站配备事业编制2—4名。乡镇机构人员精简后,每个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40人以下,比现有人员精简50%以上。四是分流富余人员。乡镇机构精简以后,乡镇党政领导,按组织程序任命或选举,机关站所工作人员,在现有人员中实现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富余人员进行分流。分流人员区分三种情况,对行政编制人员(公务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鼓励提前退休;年龄较大的,比如男55岁、女50岁以上的,实行内退或歇岗;年龄和能力适宜的,下派到村级组织任职;鼓励干部辞职,自谋职业。对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一次性“买断”,彻底置换身份。对临时人员全部清退。4、调整财政体制。乡镇问题的核心是“钱”的问题。解决“钱”的问题,在财政体制上存在一定空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力,第一,完善财政分成体制。按分税分享、向县乡倾斜的原则,完善财政分成体制,在国家、省、市、县、乡财力配置比例中,财力适当向县乡两级倾斜,提高县乡财力所占比重,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要求。第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乡镇财力情况,按照确保基层政权运转和强化农村公共服务的要求,可以实行两种管理模式:一是比较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主要是在经济比较发达、财政收入规模500万元以上、财力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实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履行相对完善的政府职能。二是县直管乡镇的统收统支型财政体制。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于500万元的乡镇,可比照国库集中收支的管理办法,其财政收入直接上缴县国库,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保证乡镇政府正常运转资金需要。乡镇农田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益事业发展,由县级政府量力而行,统筹考虑。第三,推行公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对乡镇公务消费,能够货币化的,一律货币化,严格核定标准,包干到人,堵塞支出漏洞。目前,县在乡镇对交通费、接待费、通讯费等公务消费实行货币化改革,效果很好。改革后,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公车,乡镇现有车辆一律由县财政统一上收,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返还给原乡镇,用作消赤减债专项资金。
5、化解乡村债务。债务问题不解决,乡镇就不可能走出困境。化解乡村镇债务,总的原则应该是,制止新债,摸清底数,分类处理,逐年消化。一是管好源头,制止新债。制止新债,是消赤减债最现实最有效的措施。制止新债,关键是要管住源头;管住源头,重点是要管住上级政府,上级政府要减少对乡镇一级的行政约束。要带头转变政府职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更不能让乡镇去管,把乡镇的事减下来;决策的各项中心工作、事实工程等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专款专用,不留缺口;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和考核活动,要坚决取消;不准脱离实际向乡镇下达税费收入任务,杜绝垫税、抵税、买税等现象。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的管理,推行报刊征订限额、村组干部兼职、村组接待费结零等制度,严禁乡村举新债。二是摸清底数,清收债权。全面组织债权债务清理,按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形成原因、约定利率、还本付息等情况,建立台帐,划清正常债务和不良债务,核销虚假债务。按照“依靠法律、依靠政策、依靠群众”的原则,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对群众尾欠的历年老税费,特别是税费改革以后发生的税费尾欠,采取“张榜公布、公开评议”的办法,以村为单位组织群众评议债务人有没有偿还能力,经公开评议,对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先挂帐,对有偿还能力的依法依规限期清收。三是严格政策,分类处理。对乡镇有效债务,实施分类处理,主要通过五条途径处理:各级豁免一部分,县对乡、乡对村分级视情况豁免以前年度拖欠税费款、周转金借款,减轻乡村包袱;依法处置一部分,分清乡镇企业欠款和政府欠款,企业所欠银行贷款由企业偿还,企业无力偿还的按《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筹资偿还一部分,对乡村两级的民间借款,通过拍卖乡村集体资产和林地、草地、水面等资源偿还,同时,可以考虑建立消赤减债基金,对乡镇超收分成收入由县级财政设立偿债专户,用于偿还债务;政府挂帐一部分,对各种公益性建设欠款,乡村确实无力偿还的,允许先挂帐,待时机成熟时予以偿还;国家消化一部分,对农村教育“两基”达标形成的欠帐,由国家、省财政适当补贴,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再贷款,建议国家延长还款期限,豁免贷款利息,以帮助乡镇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