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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县级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设想

工作会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6

建立县级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设想

建立县级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的设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贯彻落实好这一要求,核心和关键是“实行常委分工负责”,这是对地方党委现行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科学化、效能化的根本性建设。实行常委分工负责,是对原有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必须在继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换届后常委分工负责的有效实施,对于有效推进地方党委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县级地方党委常委会职责分工
(一)明确常委职责分工。这次某县党委换届后,县党委副书记职数由上一届的4名减少到2名,其中1名兼任县长,另1个担任专职副书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以后,县委常委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全委会、县委常委会的决策,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各自的工作。兼任县政府副职的常委应把县委决策依程序在县府工作中贯彻落实。而专职副书记的定位很值得探讨,也很难把握。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会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县级地方党委常委各自负责了党委的各项具体工作,专职副书记可能会“闲起来”,无事可做;另一种倾向是县级地方党委专职副书记可能会事无巨细,什么事都管,影响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实施。因此,常委职责分工必须明确,专职副书记在工作中要把握好一个“度”,这就是常规性的事情由常委处置,专职副书记重点协助书记处理好非常规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委的日常事务(包括党群工作、稳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工作),与县长(县党委副书记)分管的经济、行政工作相对应。同时受县委书记委托,在县委常委间工作发生交叉、重叠和出现矛盾时,牵头协调;负责有关临时性的工作。
(二)明确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的职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党领导经济工作,主要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县级地方党委领导经济工作,不是直接具体抓经济工作,而是主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县域经济发展长远规划,确定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发展战略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机制、大力支持县级地方政府落实党委决策,加强和改进对经济社会重大事务的综合协调,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对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关系县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县委支持政府工作,当政府抓经济工作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县委为其排忧解难。在政府具体抓经济工作中,县委不要干预具体事务。在重要问题上,县政府应主动向县委汇报。经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对在经济发展中设置障碍、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县委要采取强有力的组织措施加以排除。
(三)理顺党内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的关系。常委分工负责制是县级地方党委组织运行机制中的基础环节。三会的职责应该是:常委会负责日常议事协调,全委会负责日常决策,党代会负责最高决策。这个机制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以全委会为决策中心,以常委会为议事协调中心,以常委所在的党委工作部门为执行机构。改革目前党委内部常委会的议行合一格局,实行议行分离,实现合理分权,扩大党内民主。这样,常委分工负责制成为理顺常委会与全委会关系的一个制度创新,它意味着常委分工负责执行全委会决策的制度,确立了彼此之间的责权界限。
县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应由现在事实上的决策机构改为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各常委在执行全委会决策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常委协调一致、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的有关事项;负责提出需要提交全委会决定的议题;负责向全委会报告全委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等等。全委会担负起日常决策任务,县级全委会的制度应进行适当改革:首先是全委会的规模扩大。这次某县党委换届四家班子中的党员领导、乡镇书记、县直机关重要工作部门领导担任了县党委委员,体现全委会决策的民主性、代表性,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其次是全委会的组织形式应有适当的专业分工,划分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议事执行制度,以保证全委会和常委会决策执行的质量;再就是提高全委会召开的密度,改现在的每年两次为每两个月或者每月一次,以保证全委会的决策作用。
二、完善县委常委会决策机制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决策方法符合法律和党的有关规定。
(一)界定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县级党委除了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范围权限决策外,同时还要对县域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问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县级常委会的决策范围。凡是涉及上述范围的决策事项,都必须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防止领导个人拍脑袋、独断专行。
(二)规范决策的基本程序。县级地方党委要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机制。目前,县级党委在人事方面决策机制比较规范,而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决策制度尚是个薄弱环节,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如县委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县府经济工作报告制度、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沟通协调制度,定期研究影响县域发展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规定中,必须明确规定在决策前,县委应经过调查研究、综合论证、征求意见、法律审查四个程序;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召开听证会;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正式决定。在征求意见时,规定重大事项形成初步方案后,应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上下级政府、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通过这一决策机制以保证地方党委决策科学、民主、规范。
三、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和决策正确执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象的重要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方法上的运用。县级地方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就是凡列入地方党委决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或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各位常委既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胆工作,又要胸怀全局、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实行这一制度,既能使党委的集体领导建立在党委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的基础之上,又能使每个常委所分工的各项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进行。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要明确党委常委中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凡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的事情,应由分管的常委独立负责地去处理,充分发挥党委常委应有的作用。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委常委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协助,充分发挥党委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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