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视角认识并解决“三农”问题
一、大力开拓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途径,促进城乡间生产要素的流动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提倡几年来,收效不够显著。一是扎根在农村的龙头企业在资金、人才、经营理念和经营能力方面难以在现时农村条件下成长壮大,它召唤着城市(以及国外)的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和农村。二是“公司+农户”的模式是一种松散的合同关系,既非利益共同体,也起不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作用。中国上亿个小农户分散经营农业,很难达到高效率,很难具备国际竞争能力和进入现代化农业领域。
我认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着力于经营体制创新。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讲了多年,而“统”的部分依然薄弱,社会化服务体系搞了多年,虽有进步但作用有限,主要原因是缺少有经营实力的实体。如在城市企业改革不解决产权问题就难以形成新机制。在农村,不在产权的基础上组织起来,也难于形成新的机制,依靠行政方式或民间协会都代替不了以利益为中心的实体。
我看家庭承包制与发展合作经济,家庭承包经营与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并没有矛盾,应当研究新形势下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的路子。可以是生产性的合作,也可以是经营性的合作。比较容易做到的是在经济作物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许多地方已有了成功的先例。把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农民和合作组织可以入股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也可以引导农户办合作社;形成紧密利益关系。龙头企业可以靠农村经济力量兴办,同时吸收城市的生产要素,也可以由城市企业家兴办,两者都可以向农村引进资金、经营理念和方法、知识及人才,它的生命力就更强了。
应多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包括生产、加工、流通,这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及推进农业现代化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利于把资本、技术带进农村,把劳动力和农产品带进市场。要引导企业主要发展加工、销售和服务,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发展提供种苗、技术、饲料和收购、加工农产品等联合生产经营。比方说,现在各大城市和部分中等城市都在发展新型的商业零售经营方式——以食品为重点的超市连锁。它们的采购、包装、加工、销售系统完全可以带动主、副食品的产业化经营,并对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要逐渐缓解和消除“二元结构”矛盾,重要的是要消除城乡间的壁垒和体制障碍(包括人口、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分割管理办法),促进城市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城乡真正地成为一体化的大市场,要素能够自由流动,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农村市场,“送货下乡”式的发展农村市场,早已过时了。
二、积极探索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体化经营
要现实地对待农村土地流转,只要投资用于农业,不必过多限制土地承包权向非当地农民转让或出租(目前,主要是在东部发达地区)。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作用正在淡化(特别是在发达地区)。城市经营者以集约化、规模化的方式经营农业和相关产业,是优于现时农村经济的先进生产力,会获得更高的收益,对农民也是有利的(可以从土地转让、出租以及务工中收益)。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扩大家庭经营规模比其它形式的规模经营效率更高。家庭经营确实可以适应不同规模的农业经营,如美国式的大规模家庭农场,也如日本式的适度家庭规模经营,但像中国这样过度分散的小农户家庭经营是难以为继的。一部分土地在较长时期内将会采取兼业经营的方式,这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一种合理选择。兼业经营可以降低城镇化的成本,有利于土地经营走向规模化。目前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有些市县已达到%—%。只是需要把握好: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出租主体是农户,由农户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出租)条件和转让费(租金)协议。杜绝乡村干部包办、从中克扣农民利益。也要防止受让者不去开发农业,而将土地待价而估,从中渔利。“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中共中央年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权益应归农户所有。但问题是实践中缺乏保障措施,必须确实加以解决。
有的同志认为现在提土地规模化经营不现实,主要还是应不断地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户走上产业化经营。问题在于如何走上产业化经营之途(看来主要不是靠“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而在于创新经营体制)。“十六”大提出:“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应当鼓励探索新的经营体制,包括股份合作制。土地或抵押或出租都是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可行方式。当然,规模化经营要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
要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物权化。虽然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农民应当取得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承包权也应当允许继承。处置权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由于认识不尽一致,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法》没有将处置权完全落实)。物权化不等于私有化,但物权化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固定化,避免因调整引起的不稳定性,财产是不可以平调的,《土地承包法》中妇女承包土地的保护措施也出于此,土地更困难,引起变动的因素,由其它经济利益补偿。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只有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将农村富余人口逐步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相对集中实行集约化经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缓解“二元结构”矛盾的尖锐化。
三、发展小城镇与发展大城市(卫星城)并举,加快城市化进程
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应以小城镇为主还是以大城市为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今天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中国农业只需.亿劳动力就够了(仅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