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办学体制推进教育改革
改革办学体制推进教育改革
不断加快教育市场化、民营化的进程,促进民办教育的大力发展,是解决当前教育困境的现实选择。这些年,由于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推进,社会各界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积极努力,我市的民办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全市民办学校已发展到682所,在校学生达到12万多人,占全市在校学生总数的14.66%,办学规模上千人的学校有20多所,民办教育总资产达到7.69亿元,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教育总量。民办教育的大发展,有效地部分解决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弥补了政府对教育投入的不足,弥补了办学体制单一所造成的缺陷……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的民办教育仍处于低水平、“原生态”状态,表现为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发展不快,步履维艰。主要问题:一是比例失调。我市现在民办教育的主体是学前教育,全市682所民办学校中,属幼儿教育的办学机构达542所;二是学校规模普遍偏小。全市民办学校校均在校学生仅180人,校均占地面积仅3亩;三是应重点发展、突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发展缓慢。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仅27所,在校学生16000人,仅占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总数的2.3%。出现这种状况,主要原因,我认为,除了民办学校自身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起点低、缺乏严格管理、个别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等问题外,市委、政府对民办教育重视还不够,研究少、支持不足、引导不力是制约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根本原因。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社会办大教育”、“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新观念
利用非国家财政教育经费发展民办教育,既可以缓解国办教育经费紧缺的矛盾,又可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同时,民办教育具有市场经济特点的运行机制,对我国传统教育是一种冲击,也是一种推动,这有利于深化国办教育体制的改革。政府应该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建立起基本满足社会需求的民办教育体系。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从思想上真正解放思想,以适应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形势,理顺民办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和管理。在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建立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具体指导的工作机制,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适宜的条件。要广泛宣传,大力营造鼓励、支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舆论氛围。社会各界、政府各部门要象支持国办教育一样支持民办教育。要全面树立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典型,重奖发展民办教育有功的人士,不仅要树民办教育的典型,还要树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典型,在全市形成一个“人人都来关心、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环境。
二、从明晰教育产权入手,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
我市的民办学校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即由单一民间机构或个人举办的,这类学校是我市民办教育的主体;在公办学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种投资主体合作举办的。
根据我市教育资源分布的现状,应大力推进以公办学校转制为重点发展民办教育的改革。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公办教育系统,而由于长期历史经验的积累,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公办学校。如何适当地利用公办教育资源,加快民办教育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政策选择。
现阶段,适当扩大公办学校转制的规模,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和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公办学校转制的重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需要提高民办教育的份额,在加快新建民办学校发展的同时,部分公立学校的转制或部分新建高中按民办机制运作,也应该成为一条重要的途径。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多样化和选择性教育的需求,也可以通过一部分公办学校的转制来满足。从这样的现实出发,在今后一个时期,公办学校的转制可以成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新领域。这项改革在我市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实践,目前,正面临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的问题。现在公办学校进行的各种类型的转制改革,在产权关系方面大多不甚清晰:转制的学校,其校产仍属国家所有,校长和教师亦属国家编制,主要的经费来源和开支按民办教育机制运作。这种体制的优点是利用公办教育资源吸纳民间资金,节省政府投资,又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而问题是它占了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两头的资源和政策优势,同独立举办的民办学校之间是一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需要从产权关系入手做出制度选择:既可以从所有权上实行转制,即从所有权到资金来源、学校管理均转变为民办学校运作;也可以在学校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采取由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承办的形式,按民办机制运作,要规定在承办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增值部分可按国有资产和学校法人资产各占一定比例认定,这类学校的发展有可能完全转制为民办学校,也有可能成为公办学校的一种特殊的管理模式。推进公办学校的转制,目前面临诸多方面的阻力,特别是转制学校内部的阻力,但如果把它作为公办学校的一种特殊的管理模式来运作,阻力将会小得多。国家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把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那么,我认为,用这一指导原则来指导教育体制改革也同样是可行的。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允许“混合型”学校的发展,这将有利于推动当前我市的教育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