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切实打造休闲旅游基地,加快我市由旅游客源输出地向旅游目的地转变,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强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布局。
(一)积极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旅游项目的规划编制。凡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的各类旅游区、风景区进行各类旅游规划编制、项目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费来源属于社会民间资金,按编制策划及研究费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经费来源属于镇、街道的,按20%给予补助。
对列入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事工程的旅游区、风景区进行测量勘测设计、项目扩初设计,按设计费的2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该项目资金补助在完成设计后到位50%,开工建设后到位50%。
(二)鼓励乡村旅游建设和风景旅游区环境整治。按照旅游等部门认可的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进行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旅游、休闲渔业旅游、杨梅基地等)建设、旅游区环境治理的,经审核验收按实际财务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新建、改建中高档星级饭店,提升城市品位。对授予四星级饭店牌子的给予奖励100万(已经享受“一事一策”的除外),五星级饭店可享受“一事一策”。
为改善城市景观,提升旅游形象,对位于城区主要商业区、景观带上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含三星级)进行观光电梯改造建设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6%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鼓励星级酒店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而进行立体车库项目建设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8%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提升旅游区的配套设施功能。
鼓励旅游区(点)、风景区按照国家星级旅游厕所标准进行新建、改建,达到三星级标准的,奖励3万元;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奖励6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奖励10万元。
(五)鼓励加大对风景旅游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1、对社会资金利用现有各种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区(点)、游乐场等综合开发建设的,对开发主体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实施分档奖励:财务投入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2%的标准给予奖励;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3%的标准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4%的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有关镇、村加大对列入市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含市级)的古镇、古村的保护、开发建设投入力度,凡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保护、开发建设投入,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和宣传力度,合力提升旅游业整体形象。
(一)引进外资来我市投资旅游项目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若干政策意见》文件执行。
(二)旅游企业凡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活动,推介本市旅游资源、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或进行旅游项目招商的,对展位费和资料编印制作费分别给予50%、30%补助。经审核批准,对在主要交通干道上设置广告专题宣传我市旅游整体形象、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积极鼓励旅游企业推介一日游、二日游和见证游旅游线路,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单独进行刊登宣传促销广告的,按照刊登费的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鼓励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根据全市旅游节庆活动计划,并经市政府同意批准开展旅游节庆活动的,对活动主办单位实际支出中自筹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提高旅游企业竞争力,不断壮大行业实力。
对大力推销一日游、二日游和旅游线路(必须至少安排一个可出售门票的旅游区、景点),并为游客提供全程服务的各旅行社、旅游区(点)实施奖励:
1、本市旅行社接待本市市民达到下列人数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进行奖励,—3000人次(含3000人次)的,按4元/人进行奖励;3000—4000人次(含4000人次)的,按6元/人进行奖励;4000人次以上的,按8元/人进行奖励。
2、本市旅行社外联外地旅游者达到下列人数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进行奖励,500—1000人次(含1000人次)部分,按8元/人进行奖励;1000—3000人次(含3000人次)部分,按10元/人进行奖励;3000人次以上的,按12元/人进行奖励。
3、鼓励旅游区(点)招徕旅游者,对当年度接待人数达到10万人次的,奖励5万元;30万人次的,奖励10万元;50万人次的,奖励15万元。
四、强化旅游管理,提升旅游产业层次。
(一)鼓励旅游企业吸引旅游专业人才。设立人才津贴,吸引旅游大专院校毕业生和中高级旅游人才来慈工作。对在本市旅游饭店和旅游区(点)、风景区工作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旅游及相近专业毕业生、饭店国际“金钥匙”服务人员给予500元/人·年的津贴补助;旅游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给予1000元/人·年的津贴补助。
(二)鼓励开展旅游服务技能培训。
对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并在本市旅行社、旅游景区工作的,中文类奖励培训考务费的50%,外文类为100%;对获得中级导游资格的奖励1000元,获得高级导游资格奖励元。
旅游服务技能和岗位培训,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三)加强旅游管理,提升旅游企业管理水平。
1、鼓励旅游企业引进国际、国内的先进管理理念。经认可,旅游企业新与国内外知名的酒店管理集团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或进行委托管理的,合作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给予奖励,引进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的最高奖励1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奖励最高5万元。
2、鼓励旅游企业管理上等级,开展优质服务。
(1)获得省优秀导游和服务明星的每人奖励0.1万元。
(2)获得市旅游诚信活动先进单位奖励1万,省旅游诚信活动先进单位的奖励2万,全国旅游诚信活动先进单位的奖励3万。
(3)对旅游企业荣获宁波市十佳奖励1万元,省50强奖励3万元,全国百强奖励5万元。
(4)省绿色饭店、市环保模范饭店奖励,按照《关于印发市生态市建设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5)鼓励旅游区(点)创建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和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被评定为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实行补差奖励,“aa”级的奖励10万元,“aaa”的奖励30万元,“aaaa”的奖励50万元;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10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经年终量化评定旅游企业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旅游企业规范化管理要求和量化评定细则与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对相关镇、街道的旅游工作或风景名胜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考评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具体量化评价标准与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六、有关说明。
(一)上述奖励补助项目必须是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的本年度新建、扩建或完成项目。按建设投资奖励的项目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投资补助政策:①包含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旅游项目;②财政已经安排资金用于旅游项目基本建设的。
(二)旅游企业涉及偷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享受扶持及有关优惠政策。
(三)本办法中规定的旅游资源开发、各类旅游区与风景区建设或环境整治的实际财务投入均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旅游区或风景区对外道路建设等费用。
(四)若遇同类型奖励项目,则按标准高的一类项目实施奖励;同一项目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上述优惠政策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性兑现,每家旅游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包括当年新建项目)与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挂钩,一般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为限度,获宁波市级十佳先进的按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为限度,获省级50强先进的按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5%为限度,获全国百强先进的按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为限度。
(六)本《意见》自1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与本《意见》有关的政策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