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既济未济(三)
权利vs权力
,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得益于“两会”上的第四次修宪。修改后的宪法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原则,终结了50多年来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
修改之后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更多的空间,但要让中国的权力拥有者处处以宪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让普通公民学会用宪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仍需无数个案的积累。
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的七名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一案,把沉积多年的征地环节中的农民权利问题撞开了一道裂缝:如果承认农民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以及土地财产权益的所有人,那么在城市开发建设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农民是否只能是被动接受的角色?在决定征地补偿金额的过程中,农民有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事关农民生存以及财产权利的土地方面的政策、法规、法律的出台,是否应当有农民代表的参与?
民于12月9日一审败诉,在中国目前权力格局下实属必然,而北京市八位普通市民扳倒一项法规的事却有几分偶然性:4月12日,北京市法制办宣布:北京市一项名为《北京市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的法规决定不予出台。当该讨论稿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时,北京市八位普通市民对此法规的主旨提出强烈质疑,最终导致了这部法规的“流产”。
“关门立法”导致后遗症的现象,在仍然健在。一例是民政部起草、国务院于8月8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另一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8日通过、5月1日起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两部法律(规)都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前者取消了推行多年的强制婚检制度,后者则确立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除非后者故意,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责任的原则。
然而,许多地区自愿婚检率陡降,致使恢复强制婚检呼声又起,;而数起交通事故案中许多普通司机的当庭鸣冤喊屈,亦让人们不能不反思这样一个问题:这些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法律法规,其制定过程是否必须举行听证会,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辩论以达成共识?
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开过之后,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物权法》草案公开的呼声甚高。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法律即将逐渐主宰社会生活,关乎公民权利与利益的法律一定要吸纳更多的民意,真正成为权力机关和大部分公民的共识,才会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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