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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管理员培训班法制讲课提纲

模版范例范文 发布时间:2010/9/6

计生管理员培训班法制讲课提纲

计生管理员培训班法制讲课提纲
今天受区计生局的邀请,很荣幸能与在座的同志们共同来学习探讨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问题。因只安排我30分钟的讲课时间,我只能简单讲与我们在座较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知识。
时间关系,我只准备讲两个问题:
一、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及计生与人口发展的重要性、意义。
二、法院在执行非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当今社会是什么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社会,全国人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就是要从人治社会走向法制社会,法制社会就是我国公民办一切事情都必须依法办事,不能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制社会一个是讲法律,一个是讲社会道德,这就要我们要守法,再一个就是要具有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法律与道德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次讲一下国策,什么是国策,国策就是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为国家发展的需要而国家作出的决策叫国策。我国目前作出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都列为国策,这就说明了我们计生工作的重要性,我们的计生工作重要性牵涉到国家决策的大事,所以我们必需要把它做好,不能做坏,做不好,就会影响我们的人口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后果,就会严重妨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后果,因此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那我们的工作既光荣伟大,又艰巨复杂,任重而道远。
行政执法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我们搞计划生育的,主要法律依据除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外,主要是根据计生法、计生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的计生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执法的良好环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特别是当前,提出的发展是第一要务,构建和谐社会,更显示我们计生工作的重要性。
现在我讲第二个问题:法院在执行非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合理性审查问题。对违法事实相同的处罚,征收的标准要相一致。不能显失公正。我们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意见最大的就是反映在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没有一碗水端平,同一个村(居)委会,他违反计生被处罚,而超生为什么没有被处罚,我们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还说到村委会去,叫村干部来讲清楚。就是对处罚不服气,没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计生管理员在最基层,情况最了解,在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中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体现我们是依法治理计生工作的。
(二)关于告知权利义务。根据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因此,行政机关应在告知三日后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告知时当事人表示不要求听证的,也要等三日后作出决定。这是因为法律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虽然当事人表示放弃听证,但在三日期限内他可以反悔,因此必须有三日的时间给当事人充分考虑。当然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规定听证,法律没有要求告知听证的程序,但如果行政机关有告知的程序,那么就必须在告知三日后作出处罚决定。
(三)时效期限问题。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就是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主文当事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根据省计生条例第几条的规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600元,限被执行人在几日内自动向那个机关缴纳。不能象以前的格式中,比如是10月10日作出的征收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5000元,请于10月30日前自动向涵江区计生局交纳。但是该份征收决定书于11月1日才送达当事人,那么在未送达时你告知履行的期限已届满,造成当事人无从执行,法院也无法执行。因此,建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明确,限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几日内自动向那个机关缴纳,送达一定要在交纳期限之前。
(四)关于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在我们的审查过程中,发现送达不规范。如明知被征收人不在家外出打工,那么你把文书送达给其家人了事,这就不算完整的送达,被征收人要是以外地没有收到为由,你用什么来证明已经送达。最好还是对其成年的家属制作笔录,询问有没有转告给被征收人,还是就是留置送达问题,在送达回证上没有注意留置送达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场拒绝签收还是当事人不在家其家属拒收。
(五)申请执行时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人提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处罚具有先定力,行政处罚送达后即可申请执行的问题,我认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是针对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来讲的,比如公安机关,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他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自己有权先执行,被处罚人申请复议不影响对拘留的执行。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那么只根据法律规定,在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裁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
(六)关于执行问题。法院强制执行是以点带面,为依法行政开创良好的执法环境,按现在法院的人力物力,都不可能承受和应对所有的非诉执行案件,因此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若干总是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把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以下提供给法院的这些材料一律用a4纸)。
1、有偿还能力拒不执行的情况,法院采取拘留、查封财产等措施。执行财产的,要提供被执行人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没有价值的财产如小电视、乡下旧房屋等拍卖没人要的东西,查封等于没用。
2、有人没财产的情况,对被执行人可以拘留,但是有二种可能,一种是拘留后家属借款偿还结案,另一种是拘留十五天没有执行,又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这类案件只能终结,法院的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
3、没人没财产的执行,这一类最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法院根本无法执行,案件又不能结。象这类建议今后不要申请等当事人回来时申请比较好。
计生工作各乡镇、各村居委会存在不平衡,这个乡镇的常委、政府重视,计生工作就抓得紧,抓得好,征求社会抚养费工作就做得好,征收率就高,有的乡镇,领导不重视,做得就差一些,村委会、居委会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我们在强制执行中,看得最明显,重视的配合就积极主动,不重视的把申请执行表一交法院不闻不问,不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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