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耕地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2页
地还可以复垦,需要认真分析,需要通过专项规划予以落实,以保证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厅里己以浙土资发()32号文件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确保11月份保质保量完成专项规划。(市、县在修改完善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技术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编制)五、关于维护征地秩序与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
说到征地,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征地管理又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项很重要的也不大容易做好的工作。征地管理工作本身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大局。前些年的一次性货币安置的负面效应日渐显现,由此引发的**、上访,甚至集体上访增多,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尚未解决。突出表现为“六难”:一是,在土地补偿标准确定上,存在要寻求一个既合法,失地农民满意,又与政府财力、企业发展承受力和投资环境允许度之间相统一的最佳结合点难。二是,在对农业人员的安置上,安置的方法途径单一,解决后顾之忧难。三是,历史上政府工作中存在与群众间的隔阂,如规划选址不合理、过去曾有过的承诺不兑现、对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处理或处理不公等问题,到征地时群众提出一篮子解决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些认为合理应解决或可以解决,但限于职权表态难,有的即使表了态,落实也难。四是,因一些村干部素质不高,土地补偿费交给村后,管理跟勿上,土地补偿款使用上未公开、不合理,甚至投资失误、出现坏帐,有的被用于吃喝,甚至被个别人贪污挪用等等,农民意见很大。不解决前期征用土地遗留问题不行,平分也不行,简单地把土地征用补偿费分了,村与组产权关系又纠缠不清,即使村组搞清了,还有承包关系,农嫁女等分配政策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又很大,征地工作难做。五是,一些农民群众国土意识淡薄,尤其是一些城市郊区,把许多政府投资形成的地价因素也全部当成了自己的合理收益,政府需要征地时讨价还价,任意哄抬土地价格,满足其要求法律不允,不满足其要求就易引发群体事件,社会稳定难。六是,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面扩大,法律对被征土地经营户的补偿只有青苗和由其投资的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而其对土地改良和动产等风险投入就无法补偿,我们虽十分同情,但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持,又难以补偿。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
第一,进一步提高了对征地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目前全国正在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按“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快经济发展和建设,已对用地问题不仅提出了时间紧、用量大的新要求,而且还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发展,波及社会稳定。我们必须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存在问题。要利用各种机会积极向领导汇报和宣传征地制度改革是保障经济稳定的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征地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以赢得领导重视,群众理解,从而积极稳妥、扎扎实实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尝试。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征地制度改革必须认真把握的几个基本原则。征地制度改革涉及我国产权制度建设,涉及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涉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涉及征地行为的规范。因此,试点中必须认真把握好四条原则:一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二是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让其在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中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四是坚持政务公开,努力实现征地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规范运作。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在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改革创新与执法的关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需要创新,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创新,创新才有活力与生命力,但创新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创新,是在不违背基本国策的基础上的创新。二是要适度提高征地标准,但要处理好与政府财力、企业发展承受力和投资环境允许度之间的关系,必须从实际出发,征地标准提高幅度不宜过快过大。三是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把解决失地农民今后发展致富、后顾之忧为着力点,以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改革试点的基本标准。处理好与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变革的关系。四是要积极推行区段(区片或区域)的原用途综合征地价,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五是完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政策,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土地补偿费虽不可以分到户,一分了之,但不等于不可和不要明晰产权关系,村集体应借此机会建立起股份合作新体制,让农民放心,同时力求建立起新型社保体系,让失地农民安心。六是要处理好集体土地资产增值保值与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的关系。要坚持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的原则,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既要以优惠的条件允许和鼓励农民以土地参于合作,为集体合法的非农建设用地入市创造条件,获取相对稳定牢固的收益,又一定要强调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性和垄断性,建立和维护统一、公平和公正的健康的土地市场,要把握好度,切不可顾此失彼。七是要处理好加快土地征用与改进领导艺术和转变干部作风的关系。征地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帮助被征地农民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切忌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武力,激化矛盾,要坚持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生活安定的基本原则。
六、关于促进集约利用土地的措施和办法
耕地保护工作说到底是要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上做文章,真正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在动员和调动方方面面共同珍惜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使有限的土地发挥出最大效能上做文章。只有土地集约利用了,用地少了,耕地相对也就少占了,耕地保护才有希望。所以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前提条件是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只有土地集约利用了,才能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节约型的新路子。新法实施以来,从我们内部看,城镇建设用地的农转用与征用已经分开,有利的一面是加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实现了用途管制制度,但另一方面由于农转用、征用与具体项目供地分开后,也由此引发了一些负面效应,这虽符合一分为二的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但我们的责任是要在工作实践中通过努力去克服和尽量消除这些负面效应。目前“圈地”现象有所抬头,“少批多占、一户多宅、不按或无规划乱建”的问题还较严重,城镇规模与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双扩大”的现象一时难以扭转。有的在农转用过程中,为了用完年度计划指标导致虚拟项目报批;有的在平时农转用审核中相对以前在用地定额(法律上确也没有严格强调)的把握与调控的力度上有所减弱;一些单位和个人误认为农转用都批准了,用地就算批准了;我们的同志也认为在供地环节再去核减没必要,或者太被动了,因而在供地过程中放弃对集约用地要求的也不少。我们必须认真予以重视,并尽快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具体可采取:
第一、要坚决克服就为了用完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而去虚拟项目报批农转用的做法。指标有结余可结转,何必一定要用完。另方面也可少缴一些钱,何必要盲目地去占用资金。
第二、要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中要坚持把握好国家供地政策和定额,要旗帜鲜明地,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出发,坚决反对那些贪大求洋,不从国情、县情实际出发的所谓“形象工程”。
第三、下定决心坚持拆旧建新,这是潜力所在,希望所在。要用足用好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的政策,抓好“空心村”的整治试点,持之以恒,锲而不舍,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
第四、要继续鼓励城区企业“退二兴三”,通过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落实,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要抓紧研究制订集约用地的考核标准与办法。规划处在今年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安排时曾经算过一笔帐,将计划指标的安排与集约用地的水平相挂钩,但由于担心同志们缺乏思想准备,只给了各地一点点小影响,力度远不够大。目前看来还要给大家打招呼,我们正在调查与研究新办法,力求将集约用地水平与农转用计划安排、农转用土地征用挂上钩,甚至争取人大、政协和组织部门的力量在干部的考核和选拔任用挂上钩,以建立集约用地自我促进与约束的机制。
七、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周期问题
为缩短建设用地审批周期,压缩、削减报件内容,开展了承诺服务,我们做出了极大的努力,本该说群众会日趋满意,但实践中的反映并不令人满意,这方面的反响还较大。应该说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一是《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对耕地保护要“严而又严”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社会上对我们采取的措施认可和理解度还不够。二是我们工作的方式方法和一些管理规定还有待改进。三是工作人员的素质还跟不上,报件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有的报件一旦退回,时间就被耽搁了。所以,我们还必须继续努力。这次会上耕保处又提供了再简化的讨论稿,大家也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辅之于其他措施,努力缩短审批周期。努力方向应该是:
一是要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尽量在审批项目和内容上进行削减,但还要坚持依法,包括程序和权限上的依法。现在耕保审批上的事项可以说是法定的,缩减就要等法律法规的修改,我们只能反映。省里有权放的,如省政府已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授权范围已经扩大,资料上可省的,省厅一定会尽快修改并付诸实施。但我认为还应内外有别。所谓“外”,就是对系统外,可有可无,不影响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就要坚决减。但对系统内,尤其是出自自己手上的有关要求不一定要简,要与科学严谨的作风结合起来考虑,有些东西虽我们平时会多辛苦点,但经得起历史的检查、法律的诉讼,有什么错。特别是报批件的质量,质量是生命,质量就是效率,切不可敷衍了事。只有报件质量提高了,没有补件、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