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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民主和科学决策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29

市局民主和科学决策制度

市局民主和科学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第三条 局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第二章议题范围第四条 集体研究内容包括: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全局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全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2、需要提交人大或政府审议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3、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事调动、干部推荐、任免和处罚,培养、培训干部的重要措施;4、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5、以局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奖励,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6、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售购等;7、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决策第五条 局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遵守以下程序: 1、议题准备。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下同)决定是否上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 2、提前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3、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议题时,到会的正式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主持人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因故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4、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未到会局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决策。决策的形式分少数服从多数和法人代表最后决定两种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法人代表负责制的,局班子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第四章其他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局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班子报告。第七条 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八条 决策一经决定,不应随意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公布,与会人员必需严守纪律,不得向外泄露。第九条 班子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班子成员研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时,事先应尽量与班子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能推迟的就推迟召开;不能推迟的,事后应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尽可能向缺席成员通报。第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会议决定。第十一条 召开职工会议表决通过某一重要事项时,应有80%以上的人员参加,且到会人员中赞成比例达到80%以上,通过的事项才视为有效。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需要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签发。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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