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收费制度
行政许可收费制度
第一条:交通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等等,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收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依法按其规定收取费用,坚决杜绝滥收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条:本机关提供的所有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条: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条:本制度自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