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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服务规则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28

公司职员服务规则第2页

者。
2.行为或服务成绩欠佳,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宜于工作者。
3.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需者。
惟因应职员本人负责的事故,而予遣散者,不予给付任何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任用关系的停止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予停止任用关系:
1.死亡。
2.申请辞职获准。
3.因受惩戒而解聘。
4.届满退休年龄。
5.停职期间届满后未接获复职通知。
6.有聘用期间的约定,其期间届满时。
7.由于其他原因而解聘者。
第三十八条退职金
有关退职金给付的规定另订。
□教育训练
第三十九条一般原则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而提高职员所任工作的技能,或为增进职员的知识与品德水准,使能担任较高职务,得随时指定职员接受必要的教育训练。
第四十条方式
1.职员教育训练得以自办补习班,训练班,或以委托方式行之。必要时并选派工作成绩优良有志进取的职员,赴国内外机构参加训练或实习。
2.职员在办公时间内接受本公司指定的教育训练时,得视同办公。但受训时间在假日或在工作时间以外时,不得视为加班。
□保健
第四十一条体格检查
1.职员应在进入本公司时及在每年规定期间接受体格检查。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得对全体或一部分职员实施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
2.职员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本公司所举办的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及其他有关保健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严重疾病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为新进者不予任用为本公司职员,其为现有职员则不得进入本公司工作场所。
1.患有慢性痼疾不能胜任工作者,或可能因工作而恶化者。
2.患有公认的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者。
3.曾患传染病或严重疾病,虽经治愈而尚未复元者。
4.接近公认的传染病患者而有已受传染的可能者。
5.患有其他法令禁止患者就业的疾病,或本公司特约医师认为患有不宜就业疾病者。

□奖励
第四十三条奖励类别:
职员的奖励分为下列六种。
嘉奖,小功,大功,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创造奖。
第四十四条嘉奖,小功,大功
对职员的功绩,经评定后,分别授予嘉奖,小功及大功。接受前项奖励者,于其受奖日期所属的半年考绩分数上,按下列标准三等分,加入加薪考绩分数,晋升考绩分数及奖金考绩分数中。
嘉奖一次6分
小功一次12分
大功一次24分。
第四十五条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创造奖

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创造奖的实施办法另订。
第四十六条创造奖
职员在业务上有创造或发明,经采纳施行确有特殊贡献者,得授予创造奖。
□惩戒
第四十七条惩戒类别
1.职员有职务上或行为上的过失,应予惩戒。惩戒处分经核定后于二日前通知其本人。
2.惩戒的类别按事件之严重程度计分为解聘,降职或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及申诫:
(1)解聘:对于情节严重者,不予事先通告即行解聘,不予给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降职或降等(级):对于情节不如前项的严重者,得迁调其职位或予以降等(级)。
(3)停职停薪:对于情节不如前二项之严重者,得暂行停止其上班,且不支给其停止上班期间的工资。但每次以不超过七日为限。
(4)减薪:对于情节更轻微者,得减薪一次,其数额为平均半日的工资。
(5)申诫: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申请处分。
第四十八条解聘处分
除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得予以解聘外,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予以解聘处分:
1.新进职员对本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学历,经历及户籍等个人资料有虚报或使用不正当方法取得的情形。
2.连续旷职二星期以上者。
3.屡经处分,仍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
4.在上班时间,擅自放弃工作者。
5.故意怠忽本身的工作,或妨碍他人的工作,破坏机械设备的调整状况,以及导致其他造成妨碍工作进行的情形。
6.故意破坏,焚毁偷窃,隐匿或遗失本公司的公用设备、文件、财务等,因而妨碍本公司的业务或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7.故意违反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
8.泄漏业务上的重要秘密或有故意破坏本公司信誉的行为者。
9.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公司设备,以制作或修缮私物者。
10.未经本公司核准,私自在外兼职者。
11.利用职权接受外界的财物馈赠者。
12.将本公司借贷的物品如制服工具等转让他人者。
13.伪造或改进本公司徽章或服务证,或将其借与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者。
14.在本公司内擅自集会演讲,或在指定场所之外发布文告,图书或其他类似文件者。
15.利用职权与外界勾结图谋私利者。
16.在本公司内赌博或举行其他类似之不正当行为者。
17.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18.违反本公司重要的规则,公告,或职务上的命令,或有扰乱本公司秩序或管理之行为者。
19.对人有强暴胁迫的行为者。
20.有触犯刑章的行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1.已受两次以上的惩戒,而仍有不知反省的行为者。
22.有其他类似前列各项的不正当行为者。
第四十九条其他惩戒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视其严重程度予以降职,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或申诫之处分:
1.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
2.怠忽本身的职责,或妨碍他人的工作,破坏机械设备的调整状况,以及导致其他造成妨碍工作进行的情形。
3.怠忽职责,因而损毁或遗失本公司的文件或财物等,以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4.怠忽职责,因而违反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
5.未经完成必要手续,携出或意图携出本公司的公用财物者。
6.疏忽防火措施或随地引火者。
7.因斗殴争辩而扰乱本公司的安宁者。
8.对工作进行或其他事件作虚伪不实的报告者。
9.在本公司或利用本公司进行私人交易者。
10.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公告或命令,或破坏及扰乱本公司内的风纪及秩序者。
11.有其他类似前列各项的不正当行为者。
12.教唆或帮助他人,企图,预谋或未遂前条及本条各项行为者。
第五十条督导职责
职员倘有前列三条的情形,如其直属主管负有督导不周的责任时,则应受连带处分。
第五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职员的故意,或擅自的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该职员除接受处分外,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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