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征办考勤请假销假规章制度
考勤制度:
一、办机关上班、开会、学习实行签到考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点)为上班时间,在规定时间未签到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擅离岗位者及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学习的按旷工处理(站点工作人员到机关开会学习按此执行)。
二、机关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等)照常上班,记为出勤,按区有关规定计算加班。
三、基层站点实行值班轮休制度。每月25日之前由各站站长安排下个月的班次。值班员按照班次安排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认真填写值班情况登记表、交班考勤记录。经查岗发现一次擅离岗位的(不论时间长短)的按旷工一天论处。
请销假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请(销)假范围,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计生假、产假等。
二、法定工作日,原则上不予请假。因事请假必须写出书面假条,说明原因,先批准后离岗(特殊原因除外,但事后应及时补交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半天(站点工作人员请假需先经站长同意)由办公室分管考勤副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主任批准。
三、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可按国家有关标准享受公休假待遇。当年假期当年享受,不跨年度享受。当年内,事(病)假累计超过应休公休假的,不再享受公休假待遇。
四、弄虚作假的病假一经发现一律作旷工处理。
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请假治疗者,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有关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因病住院请假后销假,需持住院证、出院证,医院结算单或医保站结算单到办公室销假。
休假期间的待遇
1、因事(病)请假一天,抵减公休假一天,如当年度请假天数超过了公休假天数,原则上不再批准事假。因特殊原因,每请事假一天扣除当月节假日补助80元,且不再享受公休津贴。
2、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发放工资,休病假一个月内累计达6天,不享受当月补助。一年内累计30天(含30天),扣当年一个月绩效奖。
3、工伤假、公休假、婚假、丧假、计生假,休假期间待遇不变。
4、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奖金不变,停发补助。
有其他情形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