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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及执法监督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7/11/10

区商务局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及执法监督制度

市区商务局重大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商务部门行政执法法制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力,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不廉、不公和不当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集中会审是指经局案件会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行政处罚决定,及针对执法中遇到的普通问题制定处罚原则。
第三条:下列案件必须经局案件会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1.依法对公民处以1000元,对法人或其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没款的案件。
2.以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
3.以减少执行的案件。
4.拟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5.拟责令停产整顿的案件。
6.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7.立案后拟撤案的案件。
8.其它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四条:局案件会审委员会在会审案件时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局长、分管业务的局领导、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业务股长、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提交局案件会审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应是承办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提出了合议意见,普通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0日提交会审,重要复杂案件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六条:案审会召开前,业务部门应当准备好案审材料,材料定稿后准备三份书面材料交办公室,办公室将案审材料分别呈案审会组长、副组长。
第七条:案审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案件会审委员会成员到会方举行,由案审委员会组长主持或由组长授权的副组长主持。案件集体会审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当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第八条:案件集体会审实行回避制度。案审会成员与提交会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具有回避情形的案审会成员,应当在说明原因后主动回避,本人不申请回避的,知道情况的其他案审会成员可以向案审会主任报告并由案审会组长决定其回避。
第九条:案件集体会审的内容:一是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二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是定性是否准确;五是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是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完整;七是是否给予处罚或何种处罚;八是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处罚原则,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条:案审会集体会审、实行逐案进行。先由办案人员报告案情,再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人说明相关情况。按“领导末位发言”方式由案审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则由案审会主持人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具体决定。
第十一条:局案件会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受涉案当事人的任何利益和好处,在案审会议上不得讲“人情”关系话。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局案审会集体会审记录由办公室指定记录人员,记录员必须如实做好记录,每个案件的记录会审人员都要签名。
区商务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般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行为的举报和媒体曝光的,应及时检查。
第四条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条本机关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本机关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其认为方便的方式提供。
第六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可约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资信;
(五)本机关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对外公布监督举报方式,受理和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八条本机关街道有关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应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稽查核实,并将稽查结果告知被稽查人以及署名的举报人。
第九条本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举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向本机关提供虚假举报情况,因提供虚假举报情况,给国家、有关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的,本机关有权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机关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至少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本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本机关有权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通报全区。
第十三条对各项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被许可人要配合本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区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利,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制度:
一、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清醒之一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侵权的;
2、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控制、行政处罚的,对生产经营现场审查不严,不应该予以行政许可而擅自许可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处理结果显示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合法权益的;
8、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造成错案的;
9、不落实商务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重大过失的;
10、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执法人员有以上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检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过错执法活动的文字记录中,有记载持“反对意见”或因特殊情况的人员,经商务行政部门同意不追究其过错责任的人员,不予追究其过错责任。
六、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可参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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