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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廉不在于“述”而在于公开

述职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6

述廉不在于“述”而在于公开

实施好述廉制度,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和推进人民民主,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述廉制度是创新党内监督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的一种尝试。然而,当前述廉制度的实施有的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有学者直斥为“花样”,呼吁废止;有群众形容“台上一根烟,台下忙几天,握握手来划划圈,填完表后说再见”,就很能说明问题。一是认识不正确。纪检机关很多没有认识到述廉的意义,也没有指望通过述廉能够解决多大问题,导致述廉落实力度疲软。二是创新不主动。开展述廉工作没有特色,与其他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内容和方式方法互相交叉和重叠,给述廉对象和社会舆论都造成了无意义无作用的抵触情绪和认识误区。三是组织不得力。述廉活动筹备工作复杂繁重,牵扯的精力大,少数纪检机关往往对述廉过程草草了事,对评议结果也不调查、不处理,使述廉流于形式,走了过场。
因此,必须要找准述廉的有效途径,使之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述廉机制是一种“载体”制度。述廉是一种自律机制,依靠的是官员的自觉性。而这种自觉很多时候是靠不住的,所以单靠述廉制度本身对官员的约束和震慑效用有限。这就要求述廉制度必须与他律机制相互配合、有机互补,方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在现实工作中,述廉制度要与政务公开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相结合,保证述廉的真实性;要与组织监督、班子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自我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保证评廉的科学性;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责任追究相结合,保证用廉的严肃性。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述廉核心不在于“述”而在于公开。述廉制度不是一种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只是属于党内的一种监督形式,距离真正的社会监督还很远。对于那些已经腐败或者正在腐败的领导干部来说,这项制度所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述廉制度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向公众提供领导干部公开渠道,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最终形成成熟的社会监督大环境。
从行为学角度来看,述廉的关键障碍是信息的不对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之所以乏力,关键还是信息上的不对称,知者不言、言者不知。从行为学角度来看,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增加监督的角度,采用全方位考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构成一个“最不坏”的程序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述廉必须兼顾好“成本与效益”原则。述廉制度要真正发挥效益,在各个环节的设置上进一步周密、细化、合理。同时也要兼顾成本。例如在述廉主体上,仅以县为例,平均数十个乡镇上百个单位,科级干部上千,全部述廉根本不可能,就算只述党政主职,加上前期准备和后期整理,耗时也要以月计,而且时间非常紧,只能蜻蜓点水。如果技术上不考虑成本,只会使组织者厌倦、参与者厌烦。而且从经济学统计理论来看,样本太大不但成本高,而且积累的错误也多。所以,“代价最小、效果最好”要成为述廉制度设计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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