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工作计划第3页
孔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严禁用炸药包装纸、木渣等封孔放炮。
3、装药前应将炮眼内的浮煤处理净,防止放炮时引燃浮煤、造成火灾。
5、撤人站岗: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站岗位置站好,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必须撤到放炮站以外的安全地点。
6、瞎炮处理:
(1)每次放炮,应在炮响后10分钟才能进行工作面检查爆破效果,进行工作面检查人员为瓦斯员、安全员、班(组)长,确认放炮结束,并敲帮问顶后,才能通知其他人员进行工作面作业,未响的炮再次联线起爆,仍不响的按瞎炮进行处理。
(2)放炮不响,应等待20分钟后才能进行工作面检查联线后重新起爆,还不响的按瞎炮进行处理。
(3)处理瞎炮严禁采用拉雷管脚线,掏挖,压风吹等方法进行,必须按原炮眼的同一角度,相距300mm重新打眼,装药放炮,放炮后应将崩出的瞎炮眼内的炸药,雷管找到交矿统一保管。
7、火工品:只能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瞬发雷管。
8、领、用、退制度:
(1)火工品的领用由专人到矿火工品库领取,领出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2)火工品在施工地点的临时存放,必须使用火工品箱,炸药、雷管分格放置。
(3)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退库保管,严禁私自存放或带回家、更不许私自送人。一经发现按私藏火工品送公安机关处理。
(4)放炮母线必须吊挂在距动力电缆、信号电缆300mm以外的帮上,接头用绝缘胶布包好,母线在放炮站拧结成短路。
(5)联线
a.联线时,只允许放炮员、瓦斯员、班长在现场联线。
b.联线时起爆器(炮机)应随身携带,
c.联完雷管脚线,应检查一遍,确认无误才能与母线相联。
第八章 事故隐患调查
一、地面水灾调查
组织对矿区范围内的小窑、出水点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小窑积水情况、出水点涌水量、山洪流经路线等,对已采区域地面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掘进巷道上方是否出现裂隙、塌陷区,在施工区域是否有断层裂隙,裂隙是否充水,并将调查结果填绘在水文地质图上。
二、地面地质灾害调查
对矿区范围内地址灾害情况经常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如实填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备查。
第九章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总经理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管理责任,并向总经理负责;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直接责任,向分管领导负责。
2、矿井事故隐患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必须覆盖全矿,事故隐患排查由总经理组织。
4、矿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同时进行事故隐患确认。
5、对查出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安检员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分类落实整改意见,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后,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及其要求。
6、“一通三防”及火工品隐患排查由总工程师、安全、通风共同进行排查。
7、顶板管理隐患排查由生产副矿长组织,掘进、安全共同进行。
8、机电运输隐患排查由机电、掘进、安检共同进行。
9、防治水事故隐患由总工程师组织,项目部、“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共同进行。
10、地面隐患排查由矿分管领导、综合管理部等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
11、排查隐患必须从严从细,一丝不苟。若存在隐患排查不出,导致事故发生,则追究有关排查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12、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按“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13、各分管副总、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进行事故隐患的落实整改,要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14、隐患整改负责人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对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有关部门,由有关业务部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不按期整改的,矿将按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从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15、矿成立灾害预防与处理领导小组,并有灾害处理预案。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16、救灾物质储备
⑴、水泵 :80立方米离心泵2台、30立方米潜水泵1台;
⑵、消防水带:200米;
⑶、坑木:3 立方米;
⑷、磁力启动器:qc83-80a 2台;
⑸、砂:3 立方米;
⑹、砖块:202540厘米 1000块;
⑺、风机:11kw 1台;
⑻、风筒:φ500毫米 200米。
⑼、消防器:干粉 5台、四氟化碳 2台。